一、目的
中小企業終身學習方案之推動,先期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
本處)所委託之機構為當然之課程登錄單位。為廣納多年來成效卓著
之訓練機構,且有意參與推動中小企業終身學習政策之單位,透過申
請的方式,經「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指導審議會」(以下稱審議會
)定期開會審查通過,以取得「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課程登錄單位
」之「課程登錄章」,特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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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方式
授權中小企業研訓中心(以下簡稱研訓中心)審查課程登錄單位之申
請資料,並將審查結果送交審議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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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項目
申請機構應備妥以下資料,提請審議會作為審查之重要依據。評審標
準,擬由審議會訂定之。各項資料羅列如下:
(一)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課程登錄單位申請表乙份
(二)政府主管機關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於本年度接受政府單位委託辦理訓練計畫者,應附上該項計畫
之合約書暨計畫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機構之組織章程、設備、人力分配等資料文件
(五)最近一年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報稅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二位專職人員薪資所得稅稅單或勞工保險卡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最近一年辦理訓練活動實績(請附上課程、師資、報名/簽到名
單、活動照片等相關資料)
(八)預定辦理訓練活動計畫(請表列說明,含擬開設課程名稱、課程
內容簡介、課程分類、預定上課起訖日期及時數、師資等)所有
證明文件請以影本附上;必要時審議會得要求提供正本或說明文
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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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結果通知
經審議會審查通過之課程登錄單位,審議會應即造冊送請經濟部中小
企業處查核後寄發「課程登錄章」乙只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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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程登錄章使用期限及取消
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課程登錄單位所取得之課程登錄章,僅作為中
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課程登錄之用。使用期間內,課程登錄單位應依
規定確實執行課程登錄與服務護照持有者之義務。
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課程登錄單位於課程登錄使用期間內,若經查
屬實違規者,將取消課程登錄單位之資格,同時取回課程登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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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之訂定與修改
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課程登錄單位「課程登錄章」審查標準由「中
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指導審議會」訂定之,並送請本處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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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定期督導課程登錄單位事項
為確保已認證之「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課程登錄單位」各項課程之
水準,審議會得視需要以訪視、觀摩等方式,督導各課程登錄單位,
以提昇整體訓練之品質,共同為建構終身學習優質環境的方向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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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規範經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指導審議會通過後,報請本處核定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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