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確保公務機密,特依據國家機
密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政風機構維護
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並參照經濟部維護公務機密注意
事項,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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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主管機密範圍,各單位應按其主管業務性質,依國家機密保護法
與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法規所定之事項,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訂定國
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之具體範圍,並得視需要每年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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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般公
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時
,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登註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之名稱
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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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家機密等級之核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由權責人
員親自核定,如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且被授權對象不得再為授權。
機密文書承辦人員於簽擬文件時,應審慎區分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
解密條件。各級主管應審查標示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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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密文書送達本處時,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依下列
規定處理:
(一)受文者為處長、副處長或主任秘書之機密文件,親送處長、副
處長或主任秘書拆封。
(二)受文者為本處之機密文件,由處長或其指定人員拆封。
(三)受文者為本處各單位之機密文件,由各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
拆封。
(四)受文者為其他人員之機密文件,逕交由其本人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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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後再行拆封,並核對其內容
及附件;如發現有人為破損或拆閱痕跡,應即協調政風單位會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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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
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記資料不得顯示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使用電腦設備處理機密公文時,對於簽入資訊系統所須之帳號及密碼
應建立安全管理機制,並不得使其曝露於他人可見之狀態,有關公文
交換所須之簽章加密等相關電子憑證,亦需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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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處各單位處理機密文書,如係處長核交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處理
,餘應由指定人員處理,並應盡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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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密文書傳遞之方式如下:
(一)分文、陳核、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傳遞流程,除「絕對
機密」、「極機密」、「機密」及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外,
其餘非由承辦人傳遞時,應用本處專用之「機密文書傳遞封套
」密封,並於封摺線上蓋印簽封交遞。傳送機密文書應交指定
專責人員或承辦人員親自簽收。
(二)機密文書於機關外傳遞時,屬「絕對機密」、「極機密者」或
「機密」者,由承辦人或指定人員傳遞;屬「密」者,由承辦
人或指定人員傳遞,或雙掛號函件傳遞,如傳遞至國外時,並
得用外交郵袋傳遞。
(三)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但
因業務特性需以電子方式處理,應使用經專責機關核發或認可
相符機密等級保密機制,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與本部各駐外商務機構間急密文件之傳遞,得透過本部秘書室
密件室以保密裝備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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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密」級公文會辦完畢後,應於「機密文書傳遞封套」之次一封摺線
上蓋印密封,送下一會辦單位或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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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秘書室及各單位收發人員,處理機密文書時,應詳加檢查,發現未
照規定處理之文件,應即退回原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補正後,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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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等文書之用印,應由承辦人
親自持往辦理,監印人員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屬「
密」者之用印,得由繕校人員持往辦理。
「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等文書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
督辦理,「密」則由指定之繕校、收發人員辦理。
為確保本處機密文書之機密性、正確性及處理時效,承辦單位送繕
及送處判發時即應併附文稿與附件電子檔磁片;各單位收發人員應
檢視是否依規定註記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及併附磁片,如有疏漏即
通知承辦人員補正。校對人員發現未依規辦理應洽承辦單位予以改
正。
機密文書之繕校、用印及封發應採實體隔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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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絕對機密」及「極機密」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
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外封套均需註明收(
發)文單位名稱、收(發)文者地址暨發文字號,內封套之紙質,
須不能透視且不易破裂,封口及接縫處須加貼薄棉紙或膠帶並加蓋
「密」字戳記,內封套正面左上角註明機密等級,外封套不得標示
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文件,無法以前述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掩
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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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機密文書之稽催,由秘書室指定專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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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區分有機密等級之文件,依規定應同時註明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
,並以括弧標記於機密等級之下,其各項解密條件如下:
(一)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二)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三)本件於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
(四)附件抽存後解密(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
示者)。
(五)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機密等級之標示位置,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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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轉發他機關來文之機密文書,其解密條件應與來文相同(「發文後
解密」者除外),來文未定解密條件者,承辦單位宜先洽詢來文機
關解密條件,如仍無法確定解密條件,得註記「另行檢討後辦理解
密」,惟不得自行訂定其他解密條件或解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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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機密文書辦畢後應即歸檔,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
填寫封套各欄位,於封套封口處蓋印章或職名章(簽名),檢視封
套封面上記載事項與歸檔清單是否符合,送檔案室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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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需續辦或由單位自行保管之機密文書,應使用堅固可上鎖之箱櫃集
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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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歸檔機密文書使用、保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經歸檔後之機密文書,如需調閱者,「密」等公文應經由各
單位主管核准;「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等公
文應簽奉處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調閱其他單位之機密文書
,並需原承辦單位同意。
(二)國家機密檔案、一般公務機密檔案、一般檔案應分別保管。
(三)機密檔案應保存於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並加密鎖保管。
保管場所得限制人員、物品進出或裝置警報、監視系統。
(四)機密檔案如以資訊系統儲存,該系統需實體隔離不得與外界
連線,國家機密資料並需以權責機關認可之加密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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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對他機關(單位)提供機密資料或重要文件時,承辦單位應事先審
慎考慮,是否有提供之必要,國家機密文書並需先簽奉主任秘書以
上人員核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由單位主管核准,陳判前得加會政
風室表示意見。
各單位因業務接受學術機構、專家、學者、廠商、社團申請分發機
密資料,需依法規或契約並經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始可提供,並依相
關保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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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機密文件處理時,非因公務不得攜出辦公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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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國家機密之複製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辦理;絕對機密不得複
製。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除辦理該機密業
務者外,其他人員如有必要,以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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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機密資料刊載於出版品,應管制分發,如無法管制,不得刊載。
機密性及敏感性的資料或文件,不得存放在全球資訊網站等對外
開放的資訊系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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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一般性資料進行彙總處理時,應特別注意大量非機密性資料彙總
成為機密性資料,應依相關規定核列機密等級及採取適當保密措
施;產生敏感性資料時宜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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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主動每年清查檢討機密文書二次,其須變
更機密等級或無繼續保密必要者,屬本處製作之機密文書即按規
定辦理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手續;非本處製作之機密文書,則應
建議原製作機關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獲得答復同意後辦理。檔
案管理單位定期清理機密檔案,得請業務單位依法辦理變更機密
等級或解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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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對他機關來文要求本處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案件,由原承辦單位
依前條規定辦理,若涉及其他單位並應會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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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機密文書未依規解密並屆保存年限,不得銷毀,其程序應依檔案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各單位對奉准銷燬之機密文書、無法即時銷毀之機密文書複製物
及其他儲存媒體,應封送秘書室收集專室暫存,並由秘書室定期
會同政風室派員彙送指定地點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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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擬辦、繕印機密文書時,因誤繕、誤印、印畢之廢紙、複寫紙、
蠟紙等,應由業務承辦人員即時銷燬之,對一般性廢棄稿件亦應
以碎紙機或親自撕碎後再行棄置字紙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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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或指
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
機密性會議資料,應編號分發及登記其使用人,並於會後收回,
如與會人員會後需留用時,應經主席核准辦理留借用簽收,對機
密等級較高或洩密可能性較大之會議資料,主辦單位得在資料內
每頁加註編號,以明責任。
有關針對會議內容之抄錄、攝影、錄音或其他保存方式或對外傳
輸現場影音等經許可之產製物應與會議核列同一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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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會議,得使用代名,會議中有關各種資料,均以
代名為銜,不得使用會議真實名稱。
各單位於會議準備與進行時涉及機密事項,得採取人員管制、會場
安全戒護等各項必要之保密措施,主辦與參與之單位及人員,均負
保密責任,未經首長或其授權代理人之認可,不得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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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處各單位赴海外執行重要公務或參加重要會議,因任務之需有
與國內往來聯繫機密訊息者,為保通訊安全,得向本部(政風處
)提出需求,申請使用加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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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各單位處理重大人事甄選(試)、重要會議、科技發明、重要採
購或其他重要應秘密事項之機密案件,視案情需要協調政風單位
,並應預先研擬嚴密之專案保密措施,以確保業務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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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配有通訊保密設備之單位,應注意或辦理事項如下:
(一)審慎遴派業務專責人員。
(二)相關密件(體)應存放於高性能之保險箱內,並責由專人
保管。作廢密件(體)應切實依規定銷毀。
(三)闢設獨立隔離之作業處所,依規配置安全防護措施,務求
作業處所之隱密、安全。相關通訊保密規定,專業機關頒
有法令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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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一)本處各單位使用影印機、傳真機及電腦,應依相關保密規
定,確保公務機密並防範不法分子竊取內部機密資料。
(二)秘書室於公餘時間僱用外人在本部修繕、佈置或處理雜務
時,承辦人員應在旁監督,以防重要文件流失。
(三)各單位員工對本部任何公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
守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
漏。
(四)接待來賓時,主辦單位對於簡報或說明,應事先審查,內
容避免提及機密事項,以防洩密。
(五)本處員工非因公務,不宜在辦公室內會客。
(六)員工不得對外布新聞,遇業務上需外發布新聞時,應簽陳
首長核定後由發言人統一發布。
本處自行發布之新聞稿,於發布之同時應立即副送新聞聯
繫窗口參用。
(七)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
公文櫃內並即加鎖,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或關機。
(八)辦理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或判斷可能受理或保管之機密文件
已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主管會同政風室查明處理,並
即採行必要之補救措施。
(九)發現對維護公務機密未按本規定辦理,或有危害保密之虞
時,應適時予以導正或規勸,並向主管報告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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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各單位使用電話洽公時應避免涉及機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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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政風室得視需要不定期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對正、副首長室
及各單位主管辦公室進行反竊聽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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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政風室每半年會同本處各相關單位組成檢查小組實施本處維護公
務機密總檢查一次,依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意見提出書
面報告,並視情況需要隨時辦理不定期或重點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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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各單位使用資訊設備時,應確實遵守「經濟部資訊安全政策」、
「經濟部個人電腦管理規範」、「經濟部網際網路使用規範」規
定。每年並由資訊小組會同政風室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資訊
安全稽核作業要點」之規定,及其他相關單位訂定資訊安全稽核
項目,定期實施安全稽核,並由政風室辦理秘書作業。
本處資訊安全稽核作業,每年實施一至二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實
施不定期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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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處應以各種宣導方式,加強員工保密觀念,以共同維護公務機
密及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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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
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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