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十三條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保證對象:
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或符合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並符合左列
規定之一者:
(一)保證對象第一類:
企業具備左列各項條件,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遭拒貸者:
1.經營者具備該產業足夠之實務經驗及專業知識。
2.產品或勞務已達商品化階段,具有市場接受性。
3.有明確目標市場並擬妥具體市場開發計畫。
4.具備專利技術或成熟技術,能順利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
5.備有具體之短、中、長期資金來源規劃及償還計畫並有明確資
金用途。
6.符合信保基金各項規定。
(二)保證對象第二類:
企業因一時困難,無法償還已屆期之金融機構債務,在原經核准
移送信保基金之額度內,申請繼續授信送保,並具備左列各項條
件者:
1.對屆期之金融機構債務,已擬訂具體償還辦法獲債權單位同意
且已實施中。
2.符合信保基金其他規定。
|
三、保證作業程序:
(一)保證對象第一類:
1.由申貸企業研提具體融資計畫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
中小企業處),或其委託之專業轉導機構申請。
2.由專業輔導機構就融資計畫進行可行性評估。
3.評估可行者送審議小組審議。
4.審議通過者,由中小企業處函復,申貸企業逕持公函向金融機
構申請融資,再由金融機構依信保基金規定,專案申請保證。
(二)保證對象第二類:
1.由申貸企業研提融資計畫(含前已屆期債務具體償還辦法)向
金融機構申請。
2.經金融機構同意後,檢附申貸企業具體融資計畫及相關徵、授
信資料轉送信保基金進行可行性評估。
3.評估可行者送審議小組審議。
4.審議通過者,由中小企業處函請信保基金辦理保證。
|
四、保證項目:
係指信保基金所辦理之各項信用保證項目。
|
五、承辦之金融機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臺灣土地銀行、第
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北銀行及高雄銀行。
|
六、保證成數及風險負擔:
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發展基金)與信保基金共同提供信用
保證,最高以貸款金額七成為原則,其中信用保證風險之半數由發展
基金負擔。
|
七、保證手續費:
除進口稅捐記帳保證及履約保證由銀行向申貸企業所收保證費之半數
移充外,其餘項目依保證金額及保證期間按年率百分之一計收。
|
八、審議小組組成:
由中小企業處召集金融局、信保基金、承貸金融機構、中小企業團體
、中小企業輔導機構、專家學者及發展基金等代表共同審議。審議辦
法另訂之。
|
九、受輔導義務:
取得本專案保證之企業,有接受中小企業處指定之專業輔導機構輔導
之義務。
|
十、其他:
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信保基金與簽約之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
|
十一、本要點經發展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