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所有條文

一、計畫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商港法
  (三)消防法
  (四)海洋污染防治法
  (五)海岸巡防法
  (六)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七)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八)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設置及作業規定」
  (十)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十一)交通部「支援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海難災害處理作業要
          點」
  (十二)行政院「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十三)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
  (十四)內政部警政署「民用機埸、航空器、港口、船舶遭受劫持或破
          壞事件處理作業規定」
  (十五)勞工安全衛生法
  (十六)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二、計畫目的為發揮本局組織力量及統合功能,迅速、確實有效處理船舶
    或港區內外之各種突發性災害,確保本港港埠設施及船舶安全,特訂
    定本計畫。

三、防救體系:
  (一)平時防災體系之整備依據本局各級單位職掌與功能,將災害依火
        災爆炸、港區船舶及航道水下設施破壞、颱風豪雨、地震海嘯災
        害、隧道災害、生化毒劑核能災害、毒性化學物質洩漏應變、港
        區抗爭危害破壞事件、重大職業災害、疫病災害、港區外一般船
        舶海難災害、新聞公關等,分別律定主協辦單位,於平時辦理各
        項防災整備,並與各局外相關支援單位,加強相互協調聯繫,辦
        理演練,以因應真實災害應變動員之需(如附件一)。
  (二)緊急災害應變之運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本局於災害
        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
        中心執行應變措施,特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本小組固定處所
        設本局棧埠大樓一樓辦公室內(聯絡中心),廿四小時聯絡電話
        (07)5622127、5519018,傳真(07)5513953、5617108(上班
        日),由局長擔任應變總指揮官,港務長或總工程司為緊急應變
        現埸指揮官。業務相關單位主管,為災害現場分階段現場指揮人
        員,指揮本局相關救災單位及局外支援單位,實施災害應變及災
        害善後復原重建。
        1.本局災害防救之任務
         (1)負責本港港區及距港口五海浬以內(海面風力需在五級風以
            下)之下列災害防救任務。依本港實際可能發生之災害事項
            預擬約有下列災害項目:
            甲、船舶在港區發生各種突發事件及港區空難如故障、沉沒
                、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洩漏或其他有關船舶、船
                員或旅客非常事故。
            乙、港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丙、港區毒性、非毒性物質災害事故。
            丁、港區內船舶裝卸貨物發生影響安全事故。
            戊、港區重大職業災害事故。
            己、港區污染災害事故。
            庚、港區天然災害及其他有關緊急事故。
            辛、港區機關重大災害影響治安事件事故。
            壬、遊港船舶因事故旅客大量傷亡事件。
            癸、過港隧道災害事故。
            子、港區航道及水下破壞。
            丑、港區生化戰劑與毒劑戰劑災害。
            寅、港口、船舶遭受恐佈分子劫持及破壞事件。
         (2)負責船舶在港區外發生各種突發事件之災害通報:視災變需
            要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交通部、海巡署、高雄市
            政府等相關支援單位搶救。
         (3)海巡署配合商港管理機關之通報執行高雄港防波堤外 5海浬
            內轄區水域範圍安全及船舶海難、人命救助及各項災害支援
            處理、高雄港外海水域航道錨地之航行秩序維護協助、高雄
            港外海防杜走私偷渡等其他非法情勢之巡邏查察及處理、礙
            航物之排除通知、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ISPS)防恐支
            援等事項。
        2.緊急應變小組任務編組為統籌策劃災害應變作業,本局災害緊
          急應變小組組織,並由港務長兼任務中心主任,副港務長兼任
          副主任,港務組長兼執行祕書於發生緊急事故時,依功能分為
          船舶事故災害搶救組、安全管制組、火災爆炸搶救組、污染環
          境災害搶救組、化學災害搶救組、地震海嘯災害搶救組、隧道
          災害搶救組、災害辨識組、災害搶修組、後勤支援組等(如附
          件三)
        3.納編單位權責
         (1)港務組:
            甲、緊急事故災害情況之聯絡報告及轉報上級。
            乙、聯繫及協調有關機關處理一般海上災害之搶救事宜。
            丙、負責颱風、海嘯災害防救業務實施計畫之策訂與執行。
            丁、協調港區有關機關及公民營機構採取緊急應變救災措施
                。
            己、協調軍方支援事宜。
            庚、港內船舶碰撞、撞損碼頭、沉船等事故處理。
            辛、進臺港管制子、商港區域內實施「分道航行制」,並依
                船種劃設錨區及危險品船專用錨區,以維持船舶航行安
                全及進臺港安全。
            丑、商港區域內防波堤以內之航道水域交通安全之維持由各
                商港警察機關執行,防波堤以外水域海上交通秩序之維
                護,請海巡署配合商港管理機關之通報執行。
         (2)高雄港務警察局:
            甲、負責各災害與事故現場安全警戒管制。
            乙、負責港區內發生抗爭及破壞港埠設施之預防及處理。
            丙、戰爭空襲維安事件處理。
         (3)高雄港務消防隊:
            甲、處理水域及陸上災害及事故之搶救處理。
            乙、配合支援特約專用碼頭區、漁港區、加工臺口區及環港
                公民營廠區災害之搶救。
         (4)勞安環保組:
            甲、負責港區油料、洩漏之搶救與督導執行、有毒物質洩漏
                污染事件之督導執行。
            乙、協調連繫當地環保主管機關協助支援共同防止污染情事
                。
            丙、災場廢棄物之清除與消毒工作。
            戊、毒性物質洩漏災害之處理。
            己、港區重大職災處理。
         (5)本局工程、機務、修造單位(包括工務組、機務組、港工處
            、修造工廠)
            甲、港區水陸災害設施與設備搶修與難船、設備、機具之搶
                救、搶修。
            乙、執行清港、打撈作業。
            丙、協調有關單位搶修港區鐵路、電力、供油、給水等設施
                。
            丁、災區水陸現場之清理。
            己、港區通信設備之維護檢修。
         (6)航政組:
            甲、船長提送海事報告,檢附相關資料並辦理簽證。連絡肇
                事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向所屬船籍驗船機構申請適航性
                及裝載安全等檢驗。
            乙、對肇事船舶依法作進臺港簽證管制,P&I查證及理賠追
                蹤。
            丙、依海事行政程序對海事案件之調查、評議。
            丁、執行船舶適航性及檢查:依據船舶法、船舶檢查規則、
                船舶設備規則、客船管理規則、戴重線勘劃規則、小船
                管理規則等及國際公約由各航政機關、縣市政府及中國
                驗船中心各依權責辦理。
            戊、船員訓練發證及最低安全配額:依據船員法、航行船舶
                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STCW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
                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章程、小船船員管理規則等法規由
                交通部各港務局各依權責辦理。
            己、港口國管制(PSC)部份,係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
                第A787(19)及A882(21)號決議,依據SPLAS74/88,
                LL66,MARPOL73/78,COLREG1972,STCW78/95,ILO147
                等國際公約,為維護航行安全,保護海洋環境,維持海
                員工作起居環境,清除次標準船為目標。
                交通部於92年1月1日起公告宣佈依據商港法本國港口地
                區執行港口國管制( PSC),並配合執行ISPSCODE中港
                口國管制相關事宜時,將船員資格,配額及安全設備納
                入查核事項。
         (7)棧埠管理處:
            甲、災區倉棧(含露置場)、物資之防護、搶救與聯絡疏運
                。
            乙、現有裝卸機具、車輛之防護、搶救。
            丙、指揮現場庫區人員適時搶救物資及通知船舶貨物裝卸承
                攬業者緊急裝卸作業或停止裝卸作業。
         (8)政風室:
            甲、督導本局各單位加強對港區人員,物資與設施之安全維
                護。
            乙、港區急要狀況(如危害、破壞、陳情、請願等事件)之
                協調處理。
            丙、港區緊急狀況發生時,協調高雄市港各情治單位採取安
                全措施。
         (9)秘書室:
            甲、傷患人員之救護、慰問及死難人員之撫恤,善後事宜之
                協調處理。
            乙、救災作業所需車輛、器材、膳食等之籌供。
            丙、其他一般行政支援事項。
            丁、在應變中心內成立新聞簡報中心,統一發布新聞並密切
                聯繫各報社、電臺記者,便利採訪實況。
        (10)本局其他單位:掌握及督導所屬員工,配合緊急應變,完成
            任務。

四、災害預防
  (一)防災教育訓練及預防
        1.本局港務、消防、勞安單位辦理或參加防災業務人員講習訓練
          、宣導。
        2.訂定防災週(月)推動防災運動。
        3.每年定期舉辦災害應變、港口安全演習,統合港區各機關、事
          業、公司、團體、廠場共同參與及支援協助,並督導港區各事
          業組成區域聯防組織,相互支援協助應變。
        4.加強港口及海上航運安全管理工作,對進臺港船舶之船員資格
          、配額及安全設備等實施不定期檢查。
  (二)氣象業務整備隨時接收中央氣象局發佈之氣象圖、海上陸上颱風
        警報、地震、海嘯等傳真資料,據予研判,並與各單位防颱聯絡
        人員密切聯繫,隨時交換最新颱風資料。
  (三)防洪(汛)業務整備為因應本局於颱風季節對轄屬經營內陸貨櫃
        集散站業者,完成防颱防汛計畫,並成立查勘小組,實地查看防
        颱防汛執行程序及機具設備安置情形,以防範未然。
  (四)重要公共建設維護與安全檢測。
  (五)災害監測設施之強化每年持續辦理督檢現有各化學碼頭業者,碼
        頭、儲槽、管線、消防等安全設施之檢測,並設置港區 VTS船舶
        交通管理系統,強化港區水域交通安全。
  (六)通報、通訊設施之維護及強化
        甲、設置聯絡中心,建立緊急通報標準程序,並隨時維護相關通
            訊設施之通暢與強化。
        乙、本局災害與事故通報系統表(如附件二)。
  (七)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由本局消防單位督導港區各棧
        埠業者建置必要災害防救設施、設備定期檢查之。
  (八)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本局每年定期辦理二次港區危險品
        安全督導業務。並由港務、環保、勞安、消防、業務等單位執行
        日常棧埠作業有關安全、污染等事項之稽查與管理,發現妨礙災
        害應變措施之事項,即要求改善或簽報處理。
  (九)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本局訂定有「高雄港區災害應變作
        業處理程序」,包括、毒性化學物質洩漏應變、重大火災、爆炸
        事故應變、港區船舶事故應變、防颱救災應變、地震災害應變、
        重大油污染災害應變、過港隧道災害應變、港區重大傷亡事故應
        變、重大職業災害應變、生化戰劑與毒劑戰劑災害應變、港口航
        道及港埠設施水下破壞應變、海嘯應變處理、緊急疏散作業、救
        災人員除污標準程序、災區復原作業、對外發言制度及公關程序
        等。

五、災害應變
  (一)實施要領: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慮時,現場發現者,應立即通報
        本局聯絡中心,聯絡中心接獲後應即通報各業務處理主協辦單位
        派員前往處理,處理人員至事故現場,應立即將災況回報聯絡中
        心,如發現災情嚴重,建議成立災害應變小組以為因應,並於每
        三十分鐘回報搶救處理進度至聯絡中心,必要時得視狀況需要適
        時連繫局外支援單位請求協助支援,通報系統表詳如附件二附表
        。
        1.各單位於電話通報時,應即依規定通報相關單位,並逐項詳細
          填列通報時間、發(受)話人資料及災害事故內容等事項,同
          時注意與對方發(受)話人員核對時間。
        2.惟單位如係二十四小時執勤並已設有專用電話紀錄簿或記事簿
          者,仍援用原紀錄(記事)簿並依上揭原則詳細記載。
  (二)如屬『交通部災害緊急應變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之重大災害者,
        依下列程序辦理:
        1.電話通報:本局聯絡中心一接獲港區發生重大災害時,應立即
          以電話通報交通部業務主管單位。
        2.傳真通報:本局災害應變中心應於一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呈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災害通報表」(附件四)至交通部。
        3.後續通報:嗣後除重大災情應視處理狀況隨時通報外,原則上
          每隔四小時傳送通報乙次至交通部。
        4.如屬危急事件,得由機關首長逕報部長及行政院災害防委員會
          。
  (三)災況嚴重時,各業務處理單位應立即建議啟動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依據所訂處理程序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搶救作業,並將處理情形
        回報緊急應變小組,災害處理完成後,應即以書面提報災害處理
        經過,陳報交通部。
  (四)災害查報與復原計畫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單位主管於業務相關災害事故發生時,應依本計畫各處理程序
        ,據以指導所屬確實執行,遇經管業務與實際狀況改變及編組人
        員資料異動時,由各業務主管單位提送港務組檢討修訂本計畫。
  (六)各單位執行本計畫各項搶救處理作業所需經費,由各單位年度相
        關經費下支應,如所需經費較大,無法由年度相關項目支應時,
        得由各單位依行政系統專案簽報。
  (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與撤除:
        1.若屬重大事件,經災害事故業務主辦單位研判應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時,由港務長或總工程司指示成立。
        2.交通部指示或配合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時成立
          。
        3.視災害狀況需要,由緊急應變小組指揮官指派有關業務單位進
          駐緊急應變小組集中實施應變。
        4.災害事故經緊急應變處理後,不再持續進行及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已撤除時,得視情況撤除應變小組。
  (八)指揮與通信:
        指揮:
        1.緊急應變小組指揮官(港務長或總工程司)負全盤作業之指揮
          總責,業務相關單位主管為災害現場指揮;港務長或總工程司
          公臺,則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
        2.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港務組港灣科聯絡中心(高雄市鼓山區蓬萊
          路十號)。
        3.有關災情報告及善後處理之新聞發佈由秘書室辦理。
        通信:
        1.有線電話:甲、聯絡中心:(07)5622127、5519018、551962
          0乙、災害防救應變小組:(07)5622127(聯絡中心)(27)
          5622100(港務長)、5622405(總工程司)丙、各項災害事故
          主辦單位及協助支援單位電話(參考通報表)。
        2.無線電話:透過港勤網頻道或利用VHF與港務電臺通聯,再
          由港務電臺轉報聯絡中心。
        3.傳真機:(07)5513953(聯絡中心)、5332370(聯絡中心)
          、5617108(港灣科)
  (九)行政與後勤支援:
        1.車輛之調配支援。
        2.搶救作業人員膳食、寢具之支援。
        3.前進指揮所之架設。
        4.通信設備之支援與維修。
        5.記者會之召開與統一發布新聞。
        6.其他事項支援。

六、善後復原:
  (一)局部地區一般災害經本局應變搶救後,現場環境已達可安全進入
        狀況時,由指揮官指派人員進入調查受損之建物、設備、設施,
        並檢查具有危險性之設備,列臺損害情形與設備報告,並做搶修
        復原建議方案。
  (二)因各類災害致港區港埠設施、機具、電力、通訊等損害,本局應
        變搶修單位,應即辦理勘災及搶修復建,以本局現有人力、機具
        設備能量可以辦理者,應立即迅速辦理。如災情重大無法自行辦
        理者,以緊急招商進行搶修。
  (三)重大災害之搶救復建工作,工程與管理單位應於災害發生後,迅
        即完成初步災情勘查,提臺會勘報告,並儘速搶修復建。
  (四)轄區內礙航船隻警示標誌之設置及事故船隻、漂流物之處理、移
        除。
  (五)進行海事調查。
  (六)發布航船佈告,週知過往船隻注意航行安全。
  (七)本局依法令及本計畫實施災後復原重建,應鼓勵民間及企業團體
        協助辦理。

七、相關作業規定:
  (一)高雄港務局毒性化學物質洩漏處理程序
  (二)高雄港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作業處理程序
  (三)高雄港務局港區船舶事故作業處理程序
  (四)高雄港務局防颱救災處理作業程序
  (五)高雄港務局地震災害作業處理程序。
  (六)高雄港務局港區重大油污染災害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七)高雄港務局過港隧道災害應變作業程序
  (八)高雄港務局港區重大傷亡事故應變作業(含重大人員傷亡救護體
        系通報作業要點)程序
  (九)高雄港務局重大職業災害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十)高雄港港口航道及港埠設施水下破壞應變程序
  (十一)高雄港務局海嘯災害應變程序
  (十二)高雄港務局反劫船破壞應變程序副題:
          1.高雄港務局緊集疏散作業處理程序
          2.高雄港務局救災人員裝備除污標準程序
          3.高雄港務局災區復原作業
          4.高雄港務局對外發言人制度及公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