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博物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館設典藏課、展覽課及事務課三課,分掌本館各項業務。

  典藏課職掌如左:
  一、郵政博物、票品、檔案之接收、登記、編目及典藏事項。
  二、各國郵政資料文獻之編譯、考訂及出版事項。
  三、郵政專業圖書、資料文獻之蒐集、整理及保管事項。
  四、本館蒐藏書籍、資料、文獻之出借與收回事項。
  五、其他有關郵政博物之典藏事項。

  展覽課職掌如左:
  一、郵政博物、票品之徵求及蒐集事項。
  二、郵政博物、票品展出之研究及考訂事項。
  三、郵政博物、票品之陳列、展出及保管事項。
  四、郵政影片、幻燈片、錄音帶之放映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有關郵政博物之展覽事項。

  事務課職掌如左:
  一、本館文件之收發、繳校、稽催及保管事項。
  二、本館警衛、消防等安全防護與環境清潔衛生維護事項。
  三、郵政博物、票品展出、典藏應予配合支援事項。
  四、對外連繫及財物、事務管理事項。
  五、其他不屬本館各課主管事項。

  本館各級人員之職責,各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