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交通事業涵蓋運輸、通信、觀光、氣象四大類業務,其中運輸業務包
括陸、海空運輸三項,其內涵計有鐵路(含高速鐵路)公路、(含國道、
省道、縣道、鄉道等)、大眾捷運系統、航運、港埠、航空等,而通信業
務包括郵政、電信兩項,凡此皆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亦為國家建設、社
經發展之基礎。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蓬勃發展、國民所得大幅提升,民
眾對交通設施及服務等軟硬體建設質與量之需求量俱增,為滿足其需求,
政府乃積極推動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各項交通建設,以達到「厚植產業潛力
、均衡區域發展,改善社會整體環境、提昇國人生活品質」之目標。由於
部分交通建設工程為長條線狀性質,是以其用地需求量甚為龐大,而用地
取得時效配合之得宜與否,除直接影響爾後施工進度與民眾權益外,更關
係交通計畫之成敗。
現今交通建設用地之取得,除部分性質特殊之建設係採協議價購、區
段徵收、市地重劃或聯合開發方式辦理外,概以一般徵收為主。惟在現行
土地徵收制度下,地價補償偏低,而民眾意識高漲,屢屢引發地主集體抗
爭,以致延緩用地取得時程,進而耽誤工程進度,造成有形之用地及工程
經費大幅增加,再者各級政府機關限於財力狀況,於法定地價補償外加發
之各類獎勵金、救濟金標準互異,非僅產生互相援引比照之行政作業上困
擾,更使民眾認為同屬政府機關公權力行使之土地徵收案,卻有高低不同
之補償標準,乃生心不滿,造成民怨,對政府之施政已產生巨大無形之損
傷。
為期統一交通事業土地徵收各項獎勵救濟標準並鼓勵民眾配合公共建
設,以順利取得所需用地,舒緩徵收阻力,俾利國家整體交通事業與工程
之推展,爰參照現行法令及「臺灣區國道工程用地徵收獎勵專案」規定,
訂定本獎勵專案。
貳、適用範圍
以本部主辦、委辦或補助之重大交通建設項目用地取得為限,其範圍如次
:
一、高速公路新建工程。
二、高速公路拓建工程。
三、高速鐵路建設工程。
四、鐵路地下化建設工程。
五、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工程。
六、西濱快速公路建設工程。
參、獎勵措施
一、土地部份:獎勵項目及標準如次:
(一)地價加成補償:
工程用地加成補償標準,按照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法定補償
費另加四成發給。
(二)配合施工獎勵金:
1.工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完成徵收補償提存前,出具土地便用權同
意書先行提供施工者,按每公頃一二0萬元計算發給配合施工獎勵
金。若於完成徵收補償提存後,依法代執行前,土地所有權人始允
提供土地同意使用或施工時不阻撓者,其配合施工獎勵金減為每公
頃六0萬元發給。其於完成徵收補償提存後,並經依法代執行者,
一律不予發給配合施工獎勵金。
2.土地所有權人願意照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讓售土地者,仍以讓售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並加四成計算辦理收購,並此照一、(二)1 項
規定發給配合施工獎勵金。
3.工程用地屬三七五出租耕地時,經出租人及承租人依前開規定出具
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施工不阻撓者,其配合施工獎勵金依一(二)1
項規定分別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4.工程用地屬公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者,配合施工獎勵金不予發
給;惟如屬出租土地者,其承租人依前開規定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
書或施工不阻撓者,得發給依一(二)1 項規定計算配合施工獎勵
金之三分之一。
5.土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具領配合施工獎勵金後,如有違反原來同意
或拒予配合施工時,應無條件悉數繳回,否則依法追償,並協調縣
市政府依法代為執行。
6.本案配合施工獎勵金在購地預算決算後,停止發給。
二、地上物部份:獎勵項目及標準如次。
(一)自動拆遷獎勵金:
1.合法房屋所有人凡於限期內自行拆遷者,按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拆遷合法建物查估補償標準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
獎勵之,惟最高以發給建物補償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地方政
府另有較高標準規定者,從其規定。
2.在交通建設工程路權圖核定日前存在之建物且未能提出合法建物證
明之拆遷戶,其於限期內自行拆遷者,按拆遷救濟金額之百分之三
十計算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但地方政府另有較高標準規定者,從
其規定。
(二)拆遷救濟金:
在交通建設工程路權圖核定日前存在之建物且未能提出合法建物證
明之拆遷戶,除地方政府另有規定較高標準從其規定外,按合法建
物補償標準百分之七十發給拆遷救濟金。
(三)工廠停止損失及機器搬遷補償費暨店鋪營業補助金:
工廠停工損失及機器搬遷補償費用得委託專業單位鑑估補償。店鋪
營業補助金依照當地縣市政府規定標準辦理補償,未規定者得參照
鄰近縣市政府規定標準辦理補償。
(四)墳墓自動遷葬獎勵金:
墳墓墓主於限期內自行遷葬者,按當地縣市政府遷葬合法墳墓查估
標準發給墳墓遷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自動遷葬獎勵金。
三、協議使用土地部份:
基於工程用地在未依法公告徵收前,必須先行使用私有土地時,得與
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訂立先行使用契約,其應支付之使用費視各地實際
情形由雙方協議之。
肆、經費來源
本獎勵專案所需經費於工程事業計畫書購地預算內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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