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節   車輛停留
車輛停留時,應採取防止車輛移動之必要措施;其必要措施由鐵路機構另
定之。

停留裝有危險品之車輛,認為週圍情況有危及安全之虞時,應作調移其他
路線等防止危險之措施。

車輛不得越過警衝標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