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線經過鐵路裝置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電線須經過鐵路時,應繕具圖說,函請該鐵路管理機構認可後方得施工。
但國營事業機關之緊急工程,得於通知鐵路管理機構後,即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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