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旅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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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客持用對號以上指定車次之乘車票(含無座票)搭乘指定車次到站
時間較時刻表公告到開時間延遲八十分鐘以上者,依本要點規定賠償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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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符合本要點賠償要件者,旅客得憑該晚點列車乘車票(未持有原票
者不予受理),自乘車日起十五日內,於到達站(或中途站)辦理退
還乘車區間票價與同票種別之基本票價(即最低車種票價,現行為普
通車票價)差額。但本局發售之各種優待乘車票,僅退還該優待票價
與基本票價差額。(各票種票價退還計算範例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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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到達站如車站現款不足或申辦旅客過多不及受理,應即電報或電話委
請其它車站代為受理並應於票面簽證註明:自該次列車到達日起十五
日內向相關車站辦理退款;如不及簽證者,受理車站亦得於查證屬實
後補予簽證及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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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旅客於中途站或銜接站(指定銜接列車)因列車晚點中止旅行者,除
依規定退還未乘區間票價外,其已乘區間達晚點賠償時分者,依本要
點賠償之。但指定銜接列車旅客繼續行程者,經本局簽證改乘後續列
車,其晚點時間之計算,仍以原指定車次到站時間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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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列車運行事故,旅客改乘後續列車或改乘經由其他路線或由本局辦
理接駁運輸者,其實際到站時間晚點時分之計算,仍按原車次到站時
刻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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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旅客於起程站購票乘車前,車站已告知該列車延遲時分,仍同意購票
搭乘者,該站應于票面註明:(本次車起程站已晚點××分鐘,計算
晚點賠償時同意扣除上述時分)該次車到站時刻扣除上述時分未達八
十分鐘者,不予賠償,超過者按本要點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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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記帳乘車票旅客,其晚點賠償由到達站於乘車票簽證晚點時分及應
扣除票價金額,交還旅客持回記帳單位憑以在本局按月結付帳款時,
扣除晚點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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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車站行車副站長遇旅客列車晚點達賠償標準時分,應即通報調度所
確認晚點時間,並通報該站值班站長轉知票房等相關單位辦理退還票
價差額。如售票人員未獲通知,應主動即時查證,俾憑據以辦理核退
事宜,確保旅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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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本要點規定,旅客列車晚點時分雖略為不足賠償標準,惟因該列車
到站時間延遲適值深夜,旅客無大眾運輸轉運工具…等情事,授權各
站值班站長得依當時狀況准予比照本賠償要點之額度補償之,並電傳
主管運務段及會計、運務二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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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事不適用本賠償要點:
1.歸責於旅客事由自行改乘變更乘車者。
2.非對號列車或票面未指定乘車車次之各級對號列車乘車票。惟旅
客如提出聲明確係搭乘該晚點列車,經列車長或值班站長確認簽
證後,依本要點賠償之。
3.未經起程站購票乘車,而於列車上補票或到站補票之旅客。但確
係於車上補票乘車後始發生晚點情形達晚點賠償標準經列車長或
值班站長確認簽證後,依本要點賠償之。
4.天然災害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所致者(例如風災、水災、地震、人
為蓄意破壞、防空警報......等)。
5.非歸責於本局事由發生之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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