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所轄路線內貨主自備
貨車(以下簡稱自備貨車)運送自有貨物者,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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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備貨車之構造,應符合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鐵路建設規則規定之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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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備貨車所有人(以下簡稱車主)於車輛製造前,應填具申請書載明
車輛種別、載重量、輛數、用途及裝運貨物之特性,檢同車輛構造藍
圖一式四份,送本局審查,審查費用由車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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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備貨車之製造,經本局派員辦理中間檢查、完工檢查及整備檢查合
格並試駛良好後由本局與車主雙方簽訂契約以寄編本局車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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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備貨車依貨主申請裝運貨物之安全性,由本局審查分為甲乙丙三類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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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類車及乙類車之安全管制應由車主或委由其他單位負責,訂約前甲
類車應先報請政府權責單位核准,乙類車應由負責單位出具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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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類車及乙類車之製造及罐體之全般檢修,一年檢修六個月檢修應由
車主或委由其他單位辦理,其承辦單位之資格甲類車應於訂約前先報
請政府權責單位核准,乙類車應由負責單位出具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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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備貨車訂約前,尚未寄編本局車籍者不得運輸貨物,空車迴送應按
甲種鐵路車輛之規定辦理,但由本局機務處核准,先行使用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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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備貨車之檢查修理,除構造特殊或載運危險品之貨車車架以上部份
應由車主自行負責外,得委託本局依代辦工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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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備貨車發生損害,除可歸責本局之事由者外,應由車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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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備貨車損害過甚或老舊不堪使用須退除車籍者,應由經辦之機廠
將其車種、車號及事由報請機務處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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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退除車籍之自備貨車應即禁止使用,並移出局線交返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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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自備貨車為檢修而迴送、返送及試運轉應由檢車段或由機廠填送自
備貨車檢修憑單(如附件)通知車站辦理掛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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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自備貨車訂約後應刊登本局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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