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因捷運系統為本國重要都會區內之軌道運輸系統,所提供之公共運輸服務 具民生必要性,為明確維護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及設 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不遭受非法侵害行為之可能,爰依據大眾捷運法第四十 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訂定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及設 備之範圍。至輕軌部分,其係提供都會區短程旅次服務,功能替代彈性高 ,爰不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