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及第16
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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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
工程案件:尚未奉核定納入「提升道路品質建設計畫(公路系統)」
(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之工程項目。
分項計畫:已奉核定納入本計畫辦理之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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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協調小組成員與評選委員會成員及任務
為辦理「提升道路品質建設計畫(公路系統)」(以下簡稱本計畫)
「政策輔導型」與「旗艦競爭型」審議及評估作業,交通部公路總局
(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應相對成立「提升道路品質建設計畫(公路系
統)審議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協調小組)與「提升道路品質建
設計畫(公路系統)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配合執行
相關任務。
(一)審議協調小組委員由以下各單位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擔任之:交通
部指派1人擔任委員;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指派1人擔任委員;內政
部營建署指派 1人擔任委員;公路總局指派副局長擔任小組召集
人、總工程司擔任副召集人,另指派組長 3人及景觀專長主管人
員 1人擔任委員。小組成員合計9人,皆得指定相關人員為其第1
及第2代理人。
(二)評選委員會原則由審議協調小組委員及外聘邀請工程、景觀或城
鄉發展等領域之專家學者2~3名組成。
(三)審議協調小組委員及評選委員會委員原則親自出席會議。會議應
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四)審議協調小組任務如下:
1.本計畫「政策輔導型」工程案件之審議評估作業。
2.年度執行中,分項計畫內容修正之審議評估。
3.各分項計畫之執行進度管控及管考或撤案註銷之審議評估。
4.其它與本計畫有關之協調、推動及檢討等事宜。
(五)評選委員會之任務為辦理本計畫「旗艦競爭型」工程案件納入補
助之審議評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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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補助範圍(必要)條件
本計畫除行政院專案指示,政策交議或配合政策經核准者外,地方政
府申請補助之工程案件必須滿足並同意以下必要條件,如有任何一項
不符或不同意者,本計畫將不予審議及補助,由地方政府依其施政需
要,自籌經費辦理。補助範圍(必要)條件如下:
(一)所提案件必須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公路系統或配合客委會浪漫
台三線計畫之省道路段。
(二)所提案件須已完成相關評估與協調,確認所提案件具可行性且能
於本計畫期程內辦理完成。
(三)所提案件地方政府可於相對應預算年度籌編相對比例之自籌款。
(四)所提案件應以可於核定列入補助之次一年度內完成發包,且可於
核定列入補助之次二年度內竣工者為原則。
(五)所提案件不涉及須提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包含環境影響差異分
析)及都市計畫變更等相關作業。
(六)所提案件之用地及拆遷補償經費不予補助。
(七)所提案件預定於 106年度施工者,不涉及用地及拆遷補償問題(
需提供用地完成證明資料)。所提案件預定於107~109年度施工
者,若涉及用地及拆遷補償問題,先期作業所訂期程須於該工程
預定施工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底前完成土地取得(含地上物拆
遷)之發放補償費的程序。
(八)各申請補助單位應提具「道路挖掘管理」計畫或規定等相關資料
。若無訂定相關「道路挖掘管理」資料,應於本補助計畫同意納
入補助後,三個月內完成訂定「道路挖掘管理」相關計畫或規定
,並將訂定完成資料函知本局初審單位並副知本局。若無法於期
限內完成訂定「道路挖掘管理」相關計畫或規定者,則本計畫對
於該案件逕予撤案並註銷補助,原預定補助額度回歸本計畫統籌
運用。
(九)所提案件經費之中央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頒
定之最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本計畫書表 4-3-2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係 106年最新資料,後續各
年度仍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定最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
力分級辦理),中央款分擔比例為:第1級為35%、第2級為50%
、第3級為82%、第4級為84%及第5級為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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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之審議程序及核定原則
(一)工程案件之審議會議,原則於每一預算執行年度之前一年第 1季
舉行,106 年及107年之工程案件原則於本計畫核定後6個月內舉
行審議會議,必要時得加開審議會議。
(二)地方政府應考量自身財務狀況及自籌款籌列情形,篩選具可行性
且成熟度高之工程案件排列優先順序後提案,以維持審議品質。
(三)地方政府應於公路總局通知期限前備妥各工程案件之提案總表(
詳附件一)、基本資料表(詳附件二)、計畫評估表(應先行自
評,詳附件三-1及詳附件三-2)、年度經費籌編表(詳附件四)
等資料及工程可行性評估說明報告(詳附件六),由機關首長核
章後,提報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初審。
(四)工程處應先就地方政府所提工程案件之資料正確性、工程可行性
、經費合理性及辦理必要性進行審查,並針對評估表進行審議評
估項目之複評。工程處應召開初審會議邀請地方政府簡報說明,
地方政府應就提案之背景、內容及審議評估指標等逐項說明;工
程處必要時得辦理現勘。初審主要內容應包含: (1)本要點第
四點補助範圍(必要)條件之審查 (2)總表、基本資料表、評
估表、工程可行性評估說明報告、年度經費籌編表等資料正確性
之審查 (3)提案內容必要性、急迫性及是否有替代方案之審查
(4)提案內容可行性及成熟度之審查(5)經費編列合理性之審
查等,所提案件不符本要點第四點補助範圍(必要)條件者應逕
予退件、不列入審議。若地方政府所提資料尚須補正者,應請地
方政府限期修正再報。若地方政府未依審查意見修正或逾時未修
正者,應逕予退件、不列入審議。工程處初審作業完成後,應將
相關彙整資料及審查意見提送公路總局賡續辦理審議協調小組或
評選委員會開會事宜。
(五)初審通過之工程案件方可提報審議協調小組會議或評選委員會議
,委員會議應本區域均衡發展原則辦理審議或評選作業,地方政
府應配合於會議中簡報說明,簡報內容應就提案之背景資料、工
作內容及審議評估指標逐項說明,以利審議評估作業進行。各工
程案件評估表之評估總分,為評定獲得補助優先順序之依據。
(六)審議評分結果經排序後提報交通部核定。前開交通部核定部分授
權由公路總局核處。
(七)核定納入本計畫補助之分項計畫應於核定後一個月內將相關作業
期程及里程碑提報工程處作為管考之依據;分項計畫執行進度落
後於相關管考時點者,應依本要點第十二及十三點規定檢討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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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項計畫規劃設計原則
地方政府辦理分項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時,應覈實考量實際需求,避免
浪費,並應積極與民眾協調溝通,俾利工程順利推動。規劃設計作業
應符合相關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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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項計畫修正計畫辦理原則
(一)修正計畫須追加經費者,追加額度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二)修正計畫不得超出原核定路線範圍。
(三)修正計畫毋須追加經費,但因不可抗拒或特殊因素(諸如:民眾
抗爭因素等)需縮短原核定路線範圍,應依程序送工程處辦理初
審後,核轉公路總局,再由公路總局彙整相關意見後,提報審議
協調小組會議審議同意後據以辦理,所節餘經費應於結算後繳還
,回歸本計畫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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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項計畫年度經費先期作業審核流程
(一)本計畫係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之各分項計畫內容(含分
年辦理路段及經費需求)執行,惟考量預算編製與實際執行情形
之配合,仍請地方政府於每年度11月底前,依核定項目估列後年
度經費需求,提報工程處初審,工程處初審後,應併自行辦理公
路系統省道部分彙整,於12月底前報局。
(二)公路總局應於預算執行前一年度 8月底以前(或交通部核定額度
確定後),函知受補助地方政府預算執行年度補助之分項計畫及
經費,並請地方政府將補助經費納入其年度歲入預算及籌編自籌
款並辦理先期作業,先期作業內容應包括規劃設計、預算編製、
工程發包、開工及完工驗收等預定辦理時程,若涉及拓寬案件應
包括用地徵收作業預定辦理時程(完成各項公聽會或說明會時程
、用地取得協議會、陳報徵收計畫書、徵收計畫書核准、徵收公
告、發放補償費等)並於該年度 9月底以前由受補助地方政府彙
整連同辦理情形(意見)送工程處。
(三)工程處應就受補助地方政府所提之分項計畫進行審查,必要時得
列入實際勘查項目,並於分項計畫執行前一年度10月底前完成審
查並函知受補助地方政府。
(四)受補助地方政府應依工程處審查意見於計畫執行前一年度11月20
日前完成分項計畫修正,並函復工程處,工程處於計畫執行前一
年度11月底前將上述資料併同自行辦理分項計畫先期作業資料陳
報公路總局。待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工程處及受補助地方政
府依核定進度時程確實辦理,並列入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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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項計畫年度經費先期作業審核原則
(一)於本要點第八點第一項審查時,符合下列原則者,優先編列經費
辦理。
1.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之重大工程。
2.地方政府近兩年執行補助款情形(自籌款籌編及執行情形、執
行率)良好者。
(二)於本要點第八點第三項審查時,其審查原則如下:
1.年度開始即可發包施作。
2.分項計畫地方自籌款已編列完成並送議會審查。
3.分項計畫可於年度內完成,若跨年度應註明工程進度,經公路
總局核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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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項計畫經費核撥原則
(一)申請撥付工程費:
1.地方政府完成發包,俟工程開工後有進度時,應檢具工程契約
副本、工程開工報告、納入預算證明、工程執行進度明細表及
領款收據等資料,送工程處申請第1期工程款項;第2期起,地
方政府應以當期估驗實支或預估金額撥付數,檢具納入預算證
明(含地方自籌款預算證明)、工程執行進度明細表及縣府領
款收據等資料,送工程處申請撥付當期款項。地方政府應於每
年11月底檢討當年度內可實支數,無法實支部分暫付款應繳回
工程處,於次一年度初再依程序向工程處申請撥付。工程停工
達2個月,請縣、市政府繳回未實支數,俟復工時再請撥。
2.工程補助費應依核定年度時點之補助比率核算補助額度。
3.工程結算後經費如有節餘,應於結算後依補助比例繳還,回歸
本計畫統籌運用。
(二)工程處依據撥款方式表(詳附件五)之撥款方式核撥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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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度中新增工程案件審議原則
本計畫各年度執行中,因配合政策或其他重要計畫推動等具急迫性
之新增工程案件,得視本計畫經費節餘情形,依據本要點第四點及
第五點規定提報審議,經審議協調小組會議或評選委員會議審議通
過並陳報交通部核定後據以納入本計畫補助辦理。前開交通部核定
部分授權由公路總局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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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執行進度管控方式及管考原則
公路總局、工程處及受補助地方政府應秉持分層管制、逐級考核原
則,辦理管考作業:
(一)年度預定辦理之各分項計畫經通知相關地方政府後,應即依規
定填報列管進度表,並按月追蹤辦理,辦理方式如下:
1.受補助地方政府應依行政院頒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
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提報年度作業計畫相關資料,
函送工程處審核,由工程處併同自行辦理部分擬定年度分項
計畫,於作業計畫列管時程前十五日核轉公路總局彙辦,作
為執行及管制之依據。列管項目請按照前述規定之各項填寫
。
2.各分項計畫每月進度之提報,由工程處併同自行辦理之分項
計畫部分提報相關資料於次月五日前核轉公路總局彙辦;公
路總局並於每月依規定於工程會及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
網相關網頁填報執行資料。另本計畫工程標案執行情形部分
,除由各執行機關(含地方政府及公路總局所屬單位)在公
路總局工程經費及進度管制系統網站填報相關資料外,亦應
按時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網
站上網填報資料,各地方政府及工程處應對該填報資料詳實
查填,以利管控。
(二)分項計畫年度預算如因故刪減,受補助地方政府應配合提供修
正資料報送工程處,由工程處審核並修正分項計畫年度經費後
報公路總局;經公路總局審核彙整並俟經費調整達一定額度後
,依相關規定陳報修正年度作業計畫。
(三)為落實滾動檢討、建立退場機制,公路總局負責執行管考單位
原則於每年4月、7月及10月召開執行檢討會議,邀請工程處及
地方政府列席報告執行進度。會議討論項目應包含分項計畫經
費支用及進度執行情形(相關里程碑之檢視)等。分項計畫進
度落後時,公路總局應督促地方政府儘速解決。分項計畫發包
時程嚴重落後或與前年度所提之當年度「歲出分支計畫預算分
配表」配賦之預算執行落後達15%以上,地方政府應提出改善
方案並由工程處管考。分項計畫進度落後經檢討無法達成預定
目標者,得視情節依本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檢討辦理。執行檢討
會議結論於必要時應提報審議協調小組討論。檢討會議於必要
時得隨時召開。
(四)公路總局得於年度結束後,依據行政院頒布「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內之評核作業方式辦理獎懲,
並函知地方政府參辦。
(五)分項計畫執行過程中,如發生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民眾陳情頻
繁及低價決標等情形,公路總局或工程處為瞭解其執行情形,
必要時得依據交通部頒布「交通部暨所屬機關辦理重大工程補
助型計畫處理原則」派員實地查訪。
(六)年度預算調整時間定於每年4月、7月及10月份辦理;如遇有特
殊狀況,得專案辦理調整。
(七)年度核定列管之分項計畫不得任意調整、撤銷,若需調整、撤
銷,應報公路總局核准,並列入下一年度補助審議之參據。
(八)地方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各工
程施工品質、是否落實三級品管制度、施工進度及經費支用情
形等,公路總局得依據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等相關作業規定,對
於受補助計畫進行抽查,如有缺失,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改善
,並將抽查結果及缺失改善結果,列入下一年度補助審議之參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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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項計畫撤案並註銷補助原則
(一)分項計畫預定於107~109年度施工者,若涉及用地徵收且無法
於該工程預定施工年度之前一年度12月底前完成土地徵收(含
地上物拆遷)之發放補償費的程序,則本計畫對於該案件逕予
撤案並註銷補助,原預定補助額度回歸本計畫統籌運用。
(二)分項計畫經工程處檢討規劃設計進度落後或無法於核定之次年
度一年內完成發包者,應撤案並註銷補助,原預定補助額度回
歸本計畫統籌運用。
(三)分項計畫經工程處檢討有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或無法於核定之次
二年度內竣工者,應予撤案並註銷補助,各分項計畫中央補助
款已支用部分先行結算,結餘額度回歸本計畫統籌運用,必要
時得追回補助款。
(四)分項計畫經工程處會同地方政府檢討係民眾抗爭或其它不可抗
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辦理者,應請地方政府向審議協調小組提
出專案說明,並依現況循程序辦理撤案結算。中央補助款結餘
部分,回歸本計畫統籌運用。
(五)分項計畫撤案並註銷補助,由工程處提報資料至公路總局彙整
,提送審議協調小組列為報告案,並經決議納為正式會議紀錄
後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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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執行目標如下:
┌─────────────────┬────┬────┐
│ 指標 │ 單位 │ 目標值 │
├─────────────────┼────┼────┤
│1.路面改善公里數 │ 公里 │>500 │
├─────────────────┼────┼────┤
│2.路面孔蓋下地(座)數 │ 座 │>1,250 │
├─────────────────┼────┼────┤
│3.綠化面積 │平方公尺│>20,000│
├─────────────────┼────┼────┤
│4.減碳效益:綠帶廊道CO2每年減碳量 │ 公噸 │>200 │
├─────────────────┼────┼────┤
│5.改善自行車道通行空間之道路長度 │ 公里 │>55 │
└─────────────────┴────┴────┘
分項計畫完工結案後,地方政府應於結案日起六個月內提報結案報
告書予工程處備查。該結案報告書列為地方政府未來申請補助之執
行績效評分參據,報告書應包含: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包含確切地點及位置圖)。
(三)工程內容概要(包含計畫緣起、核定內容概要、改善里程、主
要斷面配置及主要辦理項目等)。
(四)承攬廠商、契約及結算金額(包含規劃、設計、監造、施工等
)。
(五)工程期程(包含開工、完工及其它重大里程碑)。
(六)工程執行概述及檢討(包含特殊或突發困難狀況之協調處理過
程及經驗傳承)。
(七)工程預期效益及實際效益之檢討(相關可量化及不可量化之效
益)。
(八)績效指標:
┌─────────────────┬─────────┐
│ 指標 │ 單位 │
├─────────────────┼─────────┤
│1.路面改善公里數 │ 公里 │
├─────────────────┼─────────┤
│2.路面孔蓋下地(座)數 │ 座 │
├─────────────────┼─────────┤
│3.綠化面積 │ 平方公尺 │
├─────────────────┼─────────┤
│4.減碳效益:綠帶廊道CO2每年減碳量 │ 公噸 │
├─────────────────┼─────────┤
│5.改善自行車道通行空間之道路長度 │ 公里 │
└─────────────────┴─────────┘
(九)施工前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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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路總局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於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
相關網頁依規定填報計畫評核資料,作為本計畫後續年度預算編列
以及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該地方政府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補助額
度之參據;另將管考結果視必要性在公路總局網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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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補助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於年度結束前無法支用完畢須保留至次年
度繼續執行者,應於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填具『歲出應付款保留申
請表』二份連同契約或證明文件,送各工程處審視後陳報公路總局
彙整,再由公路總局陳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俟核定後方得據以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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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執行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公路總局得依實際執行需要修正或另行
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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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補助計畫各期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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