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臺北市新店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保險金額:
  (一)每人死亡給付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殘廢給付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所訂殘廢給付標準表,每人最高新台
        幣一百二十萬元。
  (三)每人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台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毀損喪失能提出證據者,每人最高新台幣二萬元。
  (五)每人體傷自負額新台幣二千元。
  (六)每一意外事故賠償金額最高新台幣二億元。
  (七)每一保險期間賠償金額最高新台幣四億元。

二、保險期間:一年,期滿依保險條款標準第三十二條辦理。

三、費率結構:
  (一)預期損失率:七十五‧三%。
  (二)特別準備金:三%。
  (三)附加費用率:二十一‧七%。
        1.稅捐:五‧六%。
        2.管理費用及預期利潤:十六‧一%。

四、年末準備金計提公式:
  (一)特別準備金之提存:
        1.「滿期自留保費」乘以三%。
        2.(「自留業務預期賠款」減「自留業務實際賠款」)乘以五0
          %。
  (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提存:(「保費收入」加「再保費收入」減
        「再保費支出」)乘以五0%。

五、保險費計算基礎:
  (一)損失幅度:預估每年每位傷亡旅客賠付金額為新台幣三萬元。
  (二)危險發生率:預估每年發生傷亡機率為每百萬人四‧六一二次。
  (三)保險費:
        1.以預收保費方式。
        2.每一旅客人次保費新台幣0‧一八四元。
        3.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乘以百分之六十。
        4.保費調整:於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數計算實
          際總保費。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還其
          差額;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其差額
          。

六、附註:
    依據台北大眾捷運股份公司之估算,台北市新站線(僅通車北段)每
    天旅客數約三九、九00人次,全年旅客總人數約一四、五六三、五
    00人次,按前述計算基礎,預估全年保費為新台幣二、六七九、六
    八四元,預收保險費為新台幣一、六0七、八一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