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自動繳納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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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如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
    而願意自動繳納罰鍰者,得於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十
    五日內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到達
    通知單所填載之應到案處所,不經裁決程序,逕依各該條款罰鍰標準
    繳納。
    前項不經裁決自動繳納罰鍰事件,如未被保管證照(如駕駛執照或行
    車執照)者,除左列各款情形仍應向指定處所到案接受處理外,行為
    人得於應到案時間(即十五日)內,以郵寄匯票、「郵局與公路監理
    電腦系統連線即時銷案」(以下簡稱郵局即時銷案)措施,郵政劃撥
    或向經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但逾應到案期限後,亦待
    至郵局利用郵局即時銷案或購買匯票方式繳納罰鍰:
(一)依規定應保管證照之案件因駕駛人逃逸而無法扣件者。
(二)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證者。
(三)須補驗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者。
二、以郵寄匯票方式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填載之舉發違反法條,
      對照自動繳納道路交通違規案件一覽表(如附表)內各該違反條款
      之罰鍰金額,向郵局請購國內匯票(不得郵寄現款)連同通知單掛
      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該通知單所填載之應到案處所。
(二)匯票請購單上之受款人、匯款人名稱、地址及信封上之收件人、寄
      收人名稱、地址應書寫明確,並在信封左上角註明繳納交通罰鍰字
      樣。
(三)以匯票匯費計數單及掛號郵件收據為繳款憑證(應妥為保管),收
      款之裁決機關不另寄發收據及違規舉證照片。
三、以郵政劃撥方式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填載之舉發違反法條,
      對照自動繳納道路交通違規案件一覽表內各該違反條款之罰鍰金額
      ,向郵局窗口索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將應繳罰鍰款項,填入存
      款單金額欄,並將其他應填各欄填妥後,連同款項及違規通知單交
      郵局窗口受理。
(二)由郵局製給劃撥存款收據存執(請妥為保管),收款之裁決機關不
      另寄發收據及違規舉證照片。
四、向經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應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至指定之應到案之處理機
      關所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指定窗口,依收款人員按通知單內所
      填載舉發違反法條,對照自動繳納道路交通違規案件一覽表內各該
      違反條款之罰鍰金額繳納。
(二)金融機構收款人員於收取罰鍰後,應填製收據交繳款人收執(請妥
      為保管),收款之裁決機關不另寄發收據及違規舉證照片。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人依第二點至第四點之方式繳納罰鍰者
    ,如罰鍰應寄達之處所或劃撥之帳號戶名錯誤或繳款不符或適用法條
    錯誤,裁決機關將另行限期補正結案。如繳款時間已逾到案之時間者
    ,裁決機關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
    十四條逕行裁決之。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增加事後處理手續之繁雜
    ,繳款前詳閱本須知。
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人依第二點至第第四點之方式繳納罰鍰
    者,如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應予記點
    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之規定應接受講習者,由有關機關另行依
    規定處理。
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人逾自動繳納罰鍰期限後,始向代收機
    構繳納罰鍰,代收機構不得收繳。但利用郵局即時銷案及向郵局購買
    匯票方式繳納罰款者,不在此限。
八、自動繳納罰鍰事件,一經繳納罰鍰結案後逾二十日不得再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