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請及欠費追繳
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定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電子收費申請及欠費追繳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注
意事項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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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車上設備單元與預約登記之申請程序
一、營運單位依本辦法及執行電子收費之需求,發行適用之車上設備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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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車上設備單元:指與營運單位約定使用小型車、大型車、聯
結車之車上設備單元。
(二)專用車上設備單元:指免徵收通行費車輛專用之車上設備單元。
前項第一款車輛未申請車上設備單元者,可向營運單位申請預約登記
,或於行駛國道後補繳。
二、申請使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服務,應申裝指定之車上設備單元或申辦
預約登記。
三、汽車所有人申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服務時,應備齊營運單位指定之證
明文件至公告地點,依監理資料檢核無誤及繳納相關費用後,辦理之
。申請人非汽車所有人,應有授權文件或簽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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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電子收費作業
一、申請車上設備單元及預約登記之用路人行駛電子收費區前,應確認預
儲帳戶餘額足夠,以確保繳費正常。
二、各種車輛之繳費金額,由電子收費系統於車輛通過電子收費門架時自
動偵測,完成繳付。
監理資料車種含曳引車字樣之車輛須申請聯結車類別之車上設備單元
,該車行駛電子收費區不論加掛拖車與否均依車上設備單元分類繳付
聯結車之通行費。
拖救車輛不論有無拖帶後車,均依其收費車種繳付通行費。
三、車上設備單元無法正常感應者,由營運單位召回處理,如係可歸責使
用者,得酌收成本費。
四、預儲帳戶可用金額不足抵扣應繳通行費時將不予扣款,營運單位將依
不照章繳費之規定處理。
前項不照章繳費屬預約登記使用者,經本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移送舉發處罰確定,由營運單位逕行註銷預約登記,
且不得再申辦為預約登記。
五、通行費之費率變更時由本局通知營運單位辦理之,其通知生效時間必
須符合規定之前置作業時間,遇營運單位之費率變更作業不及時,則
以變更後之費率徵收標準處理之。
六、營運單位應提供電子收費之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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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不照章繳費之處理
一、未依規定繳納通行費者,營運單位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型、牌照號
碼、通行時間、收費區、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
營運單位應依監理系統車(戶)籍與通訊資料,先以平信寄送「通行
費繳費通知單」,逾平信通知繳費期限未繳納者,再以雙掛號寄送「
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追繳作業費
用。
二、前點追繳作業費用,指用路人每半個月歸戶後不依規定繳費,所加收
之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
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本局核定並公告。
追繳作業費用,用路人於營運單位寄發「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
通知單」後,應連同應繳納之通行費一併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三、市區或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經本局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時,應追繳通
行費。
四、用路人未依雙掛號「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通知單」所列金額,
於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者,依法舉發。
五、用路人欠繳通行費自交易發生日起經雙掛號通知補繳期限後六個月仍
未補繳者,即轉列催收款項,並進行帳務管理。
欠繳通行費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三百元者,應併其追繳作業費用,依「
規費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經通知補繳期限屆滿逾五年仍未繳納且未移送強制執行者,本局依「
規費法」相關規定得檢具有關憑證影本註銷之,並送審計單位備查及
為會計帳務處理。
六、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之繳費方式及期限依營運單位之公告辦理;其
期限應經本局核定。
七、營運單位提供未依規定繳費之欠費紀錄查詢服務,其可供查詢資料期
間及查詢管道依營運單位之公告辦理。
八、未依規定繳費車輛之車主若對於營運單位通知或寄發之欠費內容有所
疑義,須於通知單繳費截止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營運單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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