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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規定依據行政院101年9月27日核定之「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意
    旨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等規定辦理。

貳、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分類申請之定義:
      (一)輔導型申請案:業者自行提出「全新車」之汰舊換新計畫,
            公路總局依車齡及評鑑成績進行排序及補助。
      (二)競爭型申請案:業者應配合提報營運路線內車輛運用之整體
            規劃書,計畫內容可含『虧損補貼路線配置中型巴士、高臺
            鐵聯外路線或風景區聯外路線配置低地板大客車或全新車』
            等,公路總局得組成 7至 9人評審小組,以不同審查項目進
            行評分排序及補助。惟單一業者所提全新車所佔比例不得逾
            其競爭型計畫總需求經費30%。(有關電動大客車汰舊換新
            之需求,請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
            點」辦理。)
    二、虧損補貼路線配置中型巴士 :虧損補貼路線以配置中型巴士為優
        先,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六之一之乙類大客車,配置於
        公路總局核定之虧損補貼路線上。(車輛應符合該偏遠路線行駛
        班次之需求後,始可調度行駛於其他一般公路汽車客運路線)
    三、全新低地板大客車:符合交通部 101年11月 5日公布「車輛安全
        檢測基準」低地板大客車之規範。
    四、全新電動大客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電動甲類或乙類
        大客車,電動甲類大客車並應符合「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安
        全檢測基準。
    五、補助績效因子 :
      (一)服務品質因子:該公司最近一次的評鑑分數。
      (二)車齡分布因子:前年度與去年度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
            照在案之一般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
            註銷之車輛)之車齡分布與平均車齡。
    六、全新大眾運輸之車輛依規定應符合 102年 1月11日交通部頒布之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之規範。
    七、車價 :車價不含營業稅,另有其他相關規定免徵稅額者,則應扣
        除其稅額後,提出申請。
    八、高、臺鐵聯外路線或風景區聯外路線:係起迄端有經高鐵站、臺
        鐵站及風景區(觀光局所轄之風景區)公路汽車客運路線。

參、執行年度: 102年度

肆、規劃藍圖與願景
    公路汽車客運業目前因人民生活水準提昇,小客車急速增加,至大眾
    運輸市場萎縮,業者無力增購新車汰換,服務路線平均車齡超過10年
    之車輛亟待更新。
    為協助公路客運業者,補助購置全新車輛以提升服務品質,依不同申
    請類別補助每輛車價(依購入憑證,不含稅)不同比例,汰換車齡超
    過10年之車輛,以加速降低公路客運班車平均車齡,減少保養維修等
    相關費用,並加速提升營運服務水準吸引民眾搭乘,以發揮大眾運輸
    功能。

伍、推動目標與策略
    一、補助公路汽車客運業者,購置全新車輛,汰換使用於一般公路客
        運路線(不含國道客運路線)車齡超過10年客運班車,按預算總
        額度與業者營運績效、汰換車輛年份及執行能力等給予補助。
    二、執行時程
      (一)依補助比例與額度,分別適用下列之時程:
            1.受補助金額比例未達購車價50%之車種,適用以下期程;
             (1)101年 9月 1日至 102年 8月31日前完成購車合約。
             (2)101年12月21日至 102年12月20日前完成交車領牌。
            2.受補助金額比例逾(含)購車價50%之車種,適用以下期
              程:
             (1)自公路總局核定補助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完成購車合約。
             (2)於購車合約日次日起, 15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車領牌。
      (二)受理購車補助計畫申請時程:客運業者依指示期程分別依不
            同類型之計畫案提具年度購車計畫,向轄管公路主管機關或
            轄區監理機關申請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
      (三)受理請款時程:
            1.受補助金額比例未達購車價50%之車種: 102年 7月 1日
              起至12月20日止檢附各項請款書表向轄管公路主管機關或
              轄區監理機關辦理請款,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
            2.受補助金額比例達購車價50%之車種:於交車領牌日起算
              ,30個日曆天內檢附各項請款書表向轄管公路主管機關或
              轄區監理機關辦理請款,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
      (四)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購車合約、交車領牌作業及辦理請款者
            或經通知未於 3日內完成補正,視同放棄,由公路總局依優
            先順序就其他候補車輛或業者次序遞補。

陸、具體執行措施
    一、執行內容:執行並推動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限齡汰換補助購置全
        新車並提升車輛服務品質,汰換車齡超過10年之車輛。
    二、預計完成期程:各監理機關應於 102年12月31日前完成撥款與彙
        報,公路總局於 103年 2月15日前完成具體成效報告書陳送交通
        部。
    三、執行方式
      (一)輔導型申請案:
            1.轄管監理機關督導並審查業者提送之申請資料,於 102年
              6 月10日(該期程得視本作業規定核定日期酌予合理調整
              )前陳報公路總局,公路總局依車齡及服務品質等因子進
              行優先次序排序,並依交通部核定之預算數內核給排序優
              先之業者。
            2.排序優先業者未依規定完成購車合約時,由轄管監理機關
              於 102年 9月30日前函報公路總局,俾利進行次一階段後
              續排序優先業者核列分配事宜,次一階段之補助作業將由
              公路總局統籌辦理。
            3.各轄管監理機關審查請款書表及執行進度,撥付經費並彙
              整執行情形陳報公路總局。
      (二)競爭型申請案:
            1.各轄管監理機關應審查並協助評估業者所提之申請資料,
              於 102年 6月10日(該期程得視本作業規定核定日期酌予
              合理調整)前陳報公路總局,公路總局得組成 7至 9人評
              審小組進行評審,依評審結果優先順序核給優先之業者。
            2.排序優先之業者依規定完成購車及領牌,並應於公路總局
              核定後 8個月內營運,逾期未完成者,公路總局得另行核
              列後續優先之業者。
            3.各轄管監理機關審查請款書表及執行進度,撥付經費並彙
              整執行情形陳報公路總局。

柒、作業規定
    一、補助金額與優先順序
      (一)輔導型計畫:補助每輛車價49%,上限 112萬元。
      (二)競爭型計畫:業者搭配下列不同車種,以最適車輛規劃於既
            有營運路線,補助金額依車輛種類有所區分:
            1.虧損補貼路線全新中型巴士﹙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
              六之一之乙類大客車﹚每車補助 200萬元為上限。
            2.全新低地板大客車(含高、臺鐵聯外路線或風景區聯外路
              線配置全新低地板大客車及一般公路客運路線配置全新低
              地板大客車)補助車價49%,每車以 223.6萬元為上限。
            3.競爭型計畫亦可搭配普通大客車(補助每輛車價49%,上
              限 112萬元)統籌納入整體規劃,惟年度全新車之總核列
              車輛數以 150輛為原則(仍應視年度經費編列情形衡處)
              。
      (三)補助優先次序原則:
            1.輔導型申請案:以下表因子計算客運業者優先次序。
            2.競爭型申請案:依各業者所提之申請計畫內容進行評審,
              並排列優先次序。評審作業規定由公路總局另訂定之。

              分配比率計算因子表
            ┌────────────┬───────────┐
            │公司服務品質因子(40%)│公司車齡分布(60%)  │
            ├──────┬─────┼──────┬────┤
            │  評鑑成績  │ 量化分數 │車齡分布    │量化分數│
            ├──────┼─────┼──────┼────┤
            │            │          │10年以上佔  │        │
            │     優     │   100    │全部車輛數  │   100  │
            │            │          │50%以上    │        │
            ├──────┼─────┼──────┼────┤
            │            │          │10年以上佔全│        │
            │     甲     │    90    │部車輛數40%│   90   │
            │            │          │以上未達50%│        │
            ├──────┼─────┼──────┼────┤
            │            │          │10年以上佔全│        │
            │     乙     │    80    │部車輛數30%│   80   │
            │            │          │以上未達40%│        │
            ├──────┼─────┼──────┼────┤
            │            │          │10年以上佔全│        │
            │     丙     │    70    │部車輛數20%│   70   │
            │            │          │以上未達30%│        │
            ├──────┼─────┼──────┼────┤
            │            │          │10年以上佔全│        │
            │     丁     │    60    │部車輛數20%│   60   │
            │            │          │以下        │        │
            └──────┴─────┴──────┴────┘
      (四)每家客運公司,核列補助上限額度:
            1.該公司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公路客運車輛
              數(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 200輛以上
              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3,100萬元為上限;逾 100輛
              未達 200輛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2,600萬元為上限
              ; 100輛以下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2,100萬元為上
              限;原則上依據上開上限分配預算,如遇特殊狀況,可適
              時合理調整。
            2.輔導型計畫應適用上開補助上限,惟競爭型計畫倘經公路
              總局同意核列後,得不受上開補助上限額度之限制。
      (五)預算分配比例:輔導型申請案之經費佔預算30%、競爭型申
            請案之經費佔預算70%,各類經費屆時可視實際申請需求互
            為調整。
    二、申請補助之條件
      (一)102 年度申請本計畫前仍繼續經營,公司未有停業、破產及
            歇業等未營運事實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者。
      (二)前一年度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
            妨礙公共安全情節嚴重者,不予列入補助對象。
      (三)申請補助之車輛,客運業者需承諾使用於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或所規劃計畫內至少 8年(不含國道客運路線),期間車輛
            不得移作他用或轉售(報廢者除外),申請將受補助車輛作
            抵押借貸用途時,各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核「應以自付額度內
            申請抵押金額」、「需提出受補助車輛被扣押時之因應方案
            」、「車主必須為客運業者本身,不得為第三人」等 3原則
            後,再行准駁。客運業者若於領牌日起 8年內申請各項異動
            (如繳銷、過戶、停駛等),原則均不予同意。
      (四)違反前款使用限制規定或前一年申請購車補助有違反使用限
            制規定或轉售時,應追回違規車輛已撥付之補助款,且違規
            業者當年度不得提出申請計畫,另倘當年度業經本局核列完
            成,則順延一年。
      (五)申請補助之車輛,所有人應為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
      (六)客運業者前一年度請款數額未達核定購車補助三分之二者,
            本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惟受天災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者不
            在此限)
      (七)客運業者應提供相關補助績效指標值(如補助績效因子),
            分為主要指標及次要指標,違者不得申請次年補助。
      (八)客運業者受補助車輛之金額逾50%車價者,應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辦理採購。
      (九)受補助之車輛,應配合公路總局之增班計畫,並需於車身標
            示受補助之字樣,張貼位置以乘客上車車門側之車身前半段
            明顯處為原則,並以張貼車窗玻璃為主。甲類大客車應張貼
            大型(80乘80公分)貼紙,乙類大客車應張貼中型(60乘60
            公分)貼紙。倘有個別車輛未能依照前揭原則張貼,應由客
            運業者檢具理由及擬辦方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其
            張貼位置得酌情放寬為乘客上車車門側適當處,不限於車身
            前半段;倘車窗玻璃無法容納原規劃之貼紙尺寸,甲類大客
            車得放寬張貼中型(60乘60公分)貼紙,乙類大客車得放寬
            張貼小型(40乘40公分)貼紙,違者不得申請次年度之補助
            。另前述貼紙電子檔,由受補助業者向公路總局索取。
      (十)受補助之車輛,應依規定配備公車動態資訊系統車機設備及
            多卡通驗票機,並維持正常運作及納入公路主管機關建置或
            指定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多卡通驗票機等設備不
            得列入車價中申請補助,該等配備補助金額請依本局 102年
            度公路公共運輸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十一)汰換對象應以同業種最老舊之車輛優先汰換(未以最老舊
              車輛汰換者,應提出具體理由,並經各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另虧損補貼路線應以配置中型巴士為優先。
      (十二)受補助之車輛,應無償提供 1年之車體公益廣告版面供公
              路總局使用。
    三、業者申請程序
      (一)102 年 6月 5日(得視本作業規定核定日期酌予合理調整)
            前分別依不同類型之計畫案提具年度購車計畫。
      (二)輔導型計畫應填具「購車計畫申請書」 1份(如附表 1,依
            照其不同年份分案申請)及補助績效因子資料(如附表 9)
            。
      (三)競爭型計畫應填具之申請資料,由公路總局另訂之。
      (四)經審查合格列入補助之業者,應於規定日期前完成購車合約
            及交車領牌。
      (五)請款時應檢送下列請款書表,惟競爭型計畫另應依評審作業
            要點提送相關資料(依原規劃書及承諾事項等逐項提送成果
            報告)。
            1.購車補助申請書 4份(附表 1)。
            2.虧損補貼路線配置全新中型巴士及「高、臺鐵聯外路線或
              風景區聯外路線配置低地板大客車列管對照表 4份﹙附表
              1-1 ﹚。
            3.公司證明文件(公司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含登記表
              )或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汽車運輸業執照
              影本(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各 4份。
            4.購車合約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4份。
            5.購車單據影本(正本送監理所、站審查後發還,影本加蓋
              與正本相符) 4份。
            6.購車補助請款書 4份(附表 4,含單據明細表附表 5)。
            7.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4份。
            8.低地板大客車檢附「車輛審驗合格證明書影本」。(加蓋
              與正本相符) 4份。
            9.切結書 4份(附表 6)、收據 4份(附表 7)。
           10.車輛外觀(含補助字樣標示、車牌等)及內部(含安裝公
              車動態資訊系統及多卡通驗票機等相關設備)之現場照片
              4 份。
           11.購車合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所開立之公證書影本(加蓋與
              正本相符) 4份。惟倘因簽約時無法進行公證者,可檢附
              佐證資料(如該地區無公證事務或已於公路總局核定前完
              成簽約程序等等),經各轄管監理機關審查同意後,以認
              證書影本提出補助申請。
    四、轄管監理機關作業程序
      (一)將作業計畫轉知轄內業者知照。
      (二)督導業者依程序陳報補助申請資料,並審查資料正確性,業
            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通知業者於 3日內補正,未補正
            者視同放棄。
      (三)受理購車計畫申請,審查後 102年 6月10日前彙整合格申請
            資料提報至公路總局,公路總局彙整各監理機關陳報資料後
            ,訂定優先順序核定補助金額並轉知各監理機關,通知業者
            知照。
      (四)按照規定時程受理請款申請、撥款及報核。
      (五)審查注意事項
            1.「購車計畫申請書」
             (1)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
             (2)是否依照不同購置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3)申請競爭型計畫應分開申請
            2.「購車補助申請書」
             (1)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
             (2)是否依照不同購置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3)不同計畫應分開申請。
             (4)新車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5)確認新車登檢領照日期是否正確及是否符合規定。
            3.「購車合約影本」
             (1)購車日期是否符合規定。
             (2)業者所送購車發票金額是否與合約金額一致。
             (3)購車合約金額中,所含之保固期限之合理性(一年或 5
                萬公里行駛里程)。
            4.「請款書」
             (1)請款單據明細表所列發票號碼是否正確。
             (2)請款單據明細表與收據金額是否相符。
             (3)應查明各業者歷年是否有違反規定遭追回補助款之紀錄
                ,並於該等款項未結清前不得核撥補助。
      (六)已核定補助之購車案應督導業者依提出之計畫執行。
      (七)審查業者提報之請款書表,業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通
            知業者於 3日內補正。未於 3日內補正,視同放棄。
      (八)審查完成依程序撥款,各項請款書表 1份(收據由監理機關
            影印檢附)於 103年 1月31日前報公路總局備查。
      (九)調查並審查客運業者提報之績效指標值,於 103年 1月31日
            前陳報公路總局。
      (十)接受購車補助車輛,應於車籍資料登錄管制。
      (十一)受補助之客運業者逾期請款,倘屬客運公司之單獨問題者
              ,而申請獲公路總局同意展延者,每輛車每逾 1個日曆天
              扣補助額度『千分之一』款項,以提高補助款核銷之執行
              績效。
      (十二)競爭型計畫之審查要點,適用上述規定,惟各區監理所應
              視個案特殊性協助審查(例如規劃書、簡報時答覆內容及
              承諾事項等審核確認)。
      (十三)有關受補助車輛申請延長交車時程部分,各區監理所應視
              個案所提事實合理性逕為准駁,並副知本局。
      (十四)已核定補助之購車案應於當年度 2月前提供前一年度各業
              者汰舊換新績效指標表(附表10)。
    五、公路總局作業程序
      (一)督導各區監理所(站)依照本作業規定執行。
      (二)彙整各區監理所提報業者購車計畫申請資料,依照業者申請
            之汰換車輛年份訂定優先順序,依核定預算數核給優先業者
            。
      (三)分配預算至各區監理所。
      (四)彙整各區監理所提報業者請款書表資料,於 103年 2月15日
            前完成結報,並將具體成效報告書併同績效指標值陳送交通
            部。

捌、業者違反本作業規定(柒-二)各節之處理規定。
    一、核撥經費時,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事實,其補助款不予撥付。
    二、業者若有違反使用限制或轉售規定時,應追回違規車輛已撥付之
        補助款,且違規業者當年度不得提出申請計畫,另倘當年度業經
        本局核列完成,則順延一年。

玖、辦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拾、監督執行
    為執行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計畫,公路總局督導各監理機關審
    查及督導客運業者確實落實汰舊換新計畫之申請、購置、請款及後續
    績效追蹤等,並評比其執行成效,獎勵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主管、業
    務主管與承辦人。

拾壹、計畫附表
      表 1:【汰舊換新】購車計畫申請書(附說明)
      表 2:虧損補貼路線配置全新中型巴士及高、臺鐵聯外路線及風景
            區聯外路線低地板大客車汰換車輛對照表
      表 3:【汰舊換新】購車補助申請書(附說明)
      表 4:【汰舊換新】購車補助請款書
      表 5:【汰舊換新】購車補助請款單據明細表
      表 6:切結書
      表 7:收據
      表 8:購車補助【汰舊換新】申請書彙整表(由各申請業者填寫,
            監理機關審查)
      表 9:服務品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由各申請業者填寫,監理
            機關審查)
      表10:公路汽車客運業者接受車輛汰舊換新補助績效指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