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暨所屬機構人員拒收賄賂敘獎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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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萬元以上:記功一次,並利用集會公開表揚。

二、6 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嘉獎二次。

三、2 萬元以上,未滿 6萬元:嘉獎一次。

四、未滿 2萬元:列入年終考成(績)參考。

五、本敘獎原則係以拒收「現金、未劃線支票」為準;如拒收金飾、珠寶
    、證券等有價物件,應折合現值後再行據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