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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貫徹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並配合本局自88年 7月 1日改隸
    交通部,加強獎懲授權,且為避免獎勵流於寬濫,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機關(構)敘獎配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嘉獎一次:1點;嘉獎二次:2點。
  (二)記功一次:3點;記功二次:6點。
  (三)依此類推。

三、局屬各機關(構)年度敘獎配點數另案核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敘獎配點計算:
  (一)依本局訂頒之各種考核或競賽要點,經考核績優並核定「人數」
        及「獎度」者。
  (二)獲上級單位考評績優,並奉上級或由本局核定「人數」及「獎度
        」者。
    獲上級單位考評績優者,須經本局業務主管單位考量獎勵之衡平性與
    適當性,並簽奉局長核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經本局業務主管單位基於業務督導權責,考量
    獎勵之衡平性與適當性,會有關單位及人事室簽註意見,並簽奉局長
    核定後,不列入敘獎配點計算:
  (一)接受局外各機關、學校委辦或協辦績優,經核定「人數」及「獎
        度」者。
  (二)本局新進人員,前任職之機關、學校函請本局發布之敘獎案。
  (三)遇特殊情況或專案獎勵案件,經專案同意者。

六、為避免本方案形同虛設,各機關(構)配點不敷使用時,除依上開第
    四點規定外,不論機關(構)首長執意報獎或本局各處室所簽准之各
    類敘獎,均不得再行敘獎。

七、各機關(構)每年度(每年2月至次年1月)配點如有剩餘,不得保留
    至次年度,亦不得為消化剩餘配點而浮濫敘獎。

八、嗣後各機關(構)依權責自行核定之敘獎部分,均需報局核備,以便
    統計配點數。

九、請各機關(構)確實依規定管制敘獎案件,以免核配點數不敷使用。

十、本局所屬一級機關(構)首長及會計、政風、人事人員之敘獎,不列
    入各該機關(構)配點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