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授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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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就機關團體、外界廠商
    或個人(以下授權前簡稱申請人;授權後簡稱被授權人)使用本公司
    商標於其產品(以下稱「契約產品」)予以規範,以強化本公司品牌
    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授權標的、方式
    授權標的為本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在案之專用商標;授
    權方式僅得為非專屬授權,不提供專屬授權,且授權之範圍僅限於本
    公司所指定之產品類別及名稱、授權數量、期間及地區。

三、授權對象
  (一)政府機關(構)。
  (二)經政府機關合法登記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三)經政府機關合法登記之廠商(公司、行號)。
  (四)個人。

四、授權期間
  (一)授權期間最長以 2年為限,授權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授權關
        係即終止或消滅。惟授權契約期滿前 2個月,被授權人得向本公
        司申請展延授權期間,經本公司同意得辦理展延,以 1次( 2年
        )為限。
  (二)授權期間屆滿後,被授權人不得再利用授權商標。但已完成之契
        約產品,經被授權人於授權期間屆滿前30日或屆滿後30日內以書
        面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長授權期間,延長期間以 6
        個月為限,逾期仍繼續製造、利用或銷售者,即屬侵害本公司商
        標權利。
  (三)前款延長授權期間,自原授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

五、主辦單位及授權審查小組
  (一)本公司商標授權主辦單位為公共事務處。
  (二)本公司成立「商標授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設委
        員 9人,由公共事務處督導副總經理擔任召集委員,其他委員由
        公共事務處、郵務處、集郵處、儲匯處、壽險處、勞安處、法務
        暨法令遵循室及電子商務室等單位副主管或主任擔任,副召集委
        員由召集委員指定或由委員互選產生。
  (三)審查小組負責審查申請人之申請資料、申請授權產品之實體樣本
        及其授權標示,並審議可否授權、授權範圍及契約產品之授權數
        量。
  (四)審查小組會議以每季召開 1次為原則,若無申請案件得免召開。
        如遇特殊申請案件或申請案件逾10件者,得召開臨時審查會議。

六、申請授權程序
  (一)申請人填具本公司商標授權申請書(如附件一),檢附商標使用
        企劃書、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授權產品之實體樣本。企劃書內容
        應敘明授權標的授權期間、地區,並指明申請授權使用商標之產
        品類別、名稱、數量、產品內容概述、價格分析、銷售通路及行
        銷策略等項。
  (二)申請案件如為非營利用途,應出具非營利用途切結書(如附件二
        ),切結如作營利使用,被授權人須負侵權賠償及違約懲罰責任
        。
  (三)申請人交付申請文件後,本公司先行文件審查,申請文件如有錯
        誤缺漏等事項,由主辦單位通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即退
        回該申請。
  (四)主辦單位針對文件形式審查無誤後提報審查小組審議。
  (五)審查小組依據申請人之資料予以書面及實體樣本審查,必要時得
        要求申請人列席說明或進行簡報。
  (六)審查小組議決可否授權及授權範圍(包括授權期間、地區,使用
        商標之產品類別、名稱、數量)。
  (七)已授權之產品,在原契約授權使用商標之產品類別及名稱、授權
        地區及期間內,繼續以相同之契約產品申請追加數量者,得免經
        審查程序,由主辦單位依據契約逕行簽報。
  (八)主辦單位依前款規定或依據審查結果簽報總經理核定,核准授權
        者,即通知申請人於通知到達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至本公司繳納
        授權金、履約保證金並簽訂商標授權使用契約書(如附件三)。
  (九)被授權人未依前款規定繳納授權金、履約保證金或簽約者,視同
        放棄申請。

七、授權金
  (一)被授權人應按契約產品定價總額之 3%給付本公司(即契約產品
        定價×契約產品之授權數量× 3%)作為授權金,惟每一申請案
        之授權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1萬元。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政府機關合法登記之公益團體、政府所屬
        之公法人或產品兼具特定公益性質者,經主辦單位專案簽報核准
        ,授權金得減半。
  (三)非營利用途者,得免收授權金。

八、授權標示
    經授權之契約產品,其容器、包裝、外觀應以明確且顯而易見之方式
    表明契約產品之企業經營者為被授權人,且無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或聯
    想本公司為契約產品之企業經營者之虞。
    本公司按授權數量提供被授權人商標授權標籤,黏貼於契約產品上,
    被授權人並應於契約產品表層或明顯處標示「本商標使用業經中華郵
    政授權」字樣,使消費者知悉本公司僅就契約產品提供商標授權,並
    非設計、生產、製造或經銷契約產品之企業經營者。

九、契約產品品質保證
  (一)被授權人應確保契約產品之品質,符合銷售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
        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本公司得隨時抽檢,如有任何瑕疵經本公司
        催告而逾期未能改正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授權契約,並催告
        被授權人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收回不具備安全性之契約產品。
  (二)被授權人正式推出產品前,應確保已具備前款要求之品質、無危
        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並檢送成品 2份至本公
        司備查。另依契約產品特性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令規
        定,需有相關單位檢(化)驗、核准或應行標示者,須附相關單
        位證明文件影本或已為標示之契約產品本身或其外包裝乙份,供
        本公司備查,始得銷售。
  (三)被授權人應保證其契約產品無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侵
        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或涉及仿冒、政治性等事項
        。

十、商標授權使用契約之終止或解除
  (一)被授權人如有違反本要點或本公司商標授權使用契約規定之情事
        ,本公司得訂相當期限催告被授權人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本
        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商標授權使用契約,並就所受損害請求被授權
        人賠償。
  (二)契約期滿前,得經雙方合意終止商標授權使用契約,惟發起之一
        方應於 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三)因可歸責於被授權人之事由致商標授權使用契約終止或解除者,
        已繳納之授權金,本公司不予退還。如係非可歸責於被授權人之
        事由者,被授權人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並經本公司認可後,申請
        退還尚未販售或使用之部分授權金。

十一、履約保證金
    (一)被授權人於簽訂商標授權使用契約書時,應繳交履約保證金予
          本公司以擔保履行該契約,其金額按授權金總額之 20%計算;
          金額未達3千元者,得予免收。
    (二)履約保證金於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被授權人繳清所有費用
          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其餘額由本公司無息退還。

十二、授權限制
    (一)被授權人利用授權商標時,不得變更商標圖案形式或改作,亦
          不得逾越本公司所指定使用之產品類別及名稱、期間、地區及
          授權之契約產品數量限制。
    (二)被授權人不得將本公司所授權使用之商標,再授權予第三人使
          用,且被授權人與本公司間之權利與義務,非經本公司書面同
          意,被授權人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三)本商標授權為非專屬授權,本公司得將同一商標授權予第三人
          使用,被授權人不得異議。
    (四)契約屆滿後,被授權人未依規定完成授權期間展延或延長授權
          期間(以 6個月為限)者,不得繼續製造、利用或銷售契約產
          品,違反者除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授權金不予退還外,本公
          司並將追究侵權責任。

十三、被授權人責任
    (一)被授權人或契約產品若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財
          產權之情形,或有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
          事,概由被授權人自行負責。如致本公司遭他人追訴時,被授
          權人應出面處理並採取保護本公司之必要法律措施;如致本公
          司負民刑事責任時,被授權人並應賠償本公司一切損害(含訴
          訟及律師費用)。
    (二)被授權人如逾越本公司授權範圍及限制而利用本公司商標者,
          應負賠償責任。
    (三)被授權人利用授權商標時,應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如有向主
          管機關申請特許、核准、執照或使用登記之義務者,其費用應
          由被授權人自行負擔,並負相關責任。

十四、附則
    (一)本公司各單位、各等郵局及臺北郵件處理中心得依業務需要使
          用本公司所有之商標,惟不得對外授權。
    (二)本要點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