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一、增訂第二項。 二、按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 經本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本會審驗。本規則自發布日實施,將造成 部分已設計但尚未送審之設計圖說不符修正後規定,爰明定本規則修 正條文 施行日期,俾建築物起造人等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