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二項。
二、按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
    經本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本會審驗。本規則自發布日實施,將造成
    部分已設計但尚未送審之設計圖說不符修正後規定,爰明定本規則修
    正條文 施行日期,俾建築物起造人等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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