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書為通訊監察者,應於通訊監察結束或停止後七日內,
  以書面向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提出報告。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命執行機關報
  告者,執行機關應即報告。
  前項書面,應載明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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