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法源依據:本規範係依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時機:
  (一)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者取得許可證明依本規則完成
        其網路系統建設時,應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二)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證明或許可執照後,新增特殊業務之營
        業項目依本規則完成其網路系統建設時,應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三、系統技術審驗作業流程:系統技術審驗作業流程共分為三個階段:審
    驗申請、系統審驗及執照核發,分述如下:
  (一)審驗申請: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系統審驗申請書。
        2.許可證明及系統架構圖影本。
        3.已完成「第二類電信事業」登記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
        4.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乙名,正本現場審驗時備
          驗)。
        5.機房設備配置平面圖及樓層平面配置圖(均請標明機房名稱及
          地址)。
        6.屬電信管制器材者須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架設許可證或登
          記證影本。
        7.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每個機房一份)。
        8.租用電信事業電路或頻寬之相關證明文件。
        9.申請者取得本局核發許可證明後,申請書內容有異動而其業務
          類別及營業項目不變時,應填具第二類電信事業變更申請書,
          並檢附有關證明資料。
  (二)系統審驗:申請者須先對受審驗之機房完成自評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供本局審驗人員現場審驗。
        自評報告書、審驗方式及合格判定標準如下:
        1.自評報告書:自評報告書之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指定及參考項
          目,一般項目及參考項目適用於各審驗申請,語音單純轉售服
          務、非E.164網路電話服務或E.164網路電話服務申請審驗者,
          須另填寫指定項目。申請者依其機房情況,按審驗項目逐項自
          評填寫,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並將自行測試結果填妥,於審驗
          申請時提出,以供審驗人員參考。
        2.審驗方式:審驗方式依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之一
          般項目及指定項目逐項查測,查測方式分為現場文件、設備之
          核對及測試兩類,分別說明如下:
         (1)現場文件、設備之核對:係針對無須測試之審驗項目查核,
            由送審資料及申請者所提供之佐證文件,依送審機房設置之
            狀況,核對是否符合該審驗項目之要求,並將結果記錄於「
            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
         (2)現場測試:係針對須測試之審驗項目查核測試,並將測試結
            果記錄於「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
            書」與「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通話測試紀錄表
            」,其各項測試方式如下:
            A.須測試之各項審驗項目,申請者應於現場測試前,先提供
              測試方法供本局審驗人員參考。
            B.一般項目中須測試之子項目經本局審驗人員就申請者所提
              供之測試方式,依機房實際設置狀況與申請者討論以決定
              現場測試方式。
            C.指定項目中須測試之子項目包括通話測試、緊急電話測試
              及帳務處理。
              1)通話測試:
                a.本項測試僅適用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發話測試)、非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發話測試)及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發話及受話測試)。
                b.發話測試係對受話端空閒應答、空閒不應答及忙線三
                  種狀態作通話測試,分別測試十次、五次、五次;受
                  話測試係對受話端空閒應答狀態作通話測試,測試次
                  數至少一次。以上發話及受話測試中,每通測試均應
                  做通話紀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號碼(或發話識別
                  碼)、受話號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c.發話測試時,受話端空閒應答狀態之通話測試須能完
                  成通話呼叫功能;受話端忙線或不應答之通話測試不
                  得產生收費之紀錄。
                d.受話測試時,受話端空閒應答狀態之通話測試須能完
                  成通話呼叫功能。
              2)緊急電話測試:
                a.本項僅適用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b.應免費提供110及119緊急電話服務。
              3)帳務處理:
                a.本項僅適用語音單純轉售服務、非 E.164用戶號碼網
                  路電話服務及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b.應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c.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3.合格判定標準: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合格、不合格。
         (1)各項須審驗之項目完全符合要求者,始判定合格。
         (2)各項須審驗之項目如不合格,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申請
            再審驗或經再次審驗仍不合格者,不予許可。
  (三)執照核發:審驗合格者,由本局發給「交通部電信總局第二類電
        信事業許可執照」及系統架構圖。

四、本技術規範之書表,由本局依本規則第35條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