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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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確保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信號品質,避免各電
臺信號相互間之干擾,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及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四
項之規定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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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一)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EIRP( dBW)= 放大器輸出功率
-饋線損失+天線增益。
(二)最大發射功率:最大發射功率(dBW )=放大器額定輸出功率-
饋線損失+天線增益。
(三)頻率容許度(FrequencyTolerance):指配頻率與發射中心頻率
間之最大容許偏差。頻率容許度以百分比表示。
(四)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
錄之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
(五)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於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
備,其功用為接收地球電臺發射之上鏈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
下鏈頻率,再經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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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球電臺工程設備技術標準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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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頻率容許度(FrequencyTolerance):衛星地球電臺(以下簡稱地球
電臺)發射機使用載波頻率之總飄移範圍應在 +/- 0.001%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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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射限制(EmissionLimitations ):
(一)地球電臺其發射載波指定頻寬(AssignedBandwidth )外之旁波
瓣輻射功率密度相對於主波瓣之功率密度,以 4KHz 頻寬測量時
至少應低 26dB 以上。
(二)混附波發射(Spurious Emissions)限制(不包括 Inter-modul
ation Products):
1.發射功率超過 10 瓦( Watts,W) 時,其混附波應低於 100
毫瓦(Milliwatts,mW ),且相對於期望載波(Desired Carr
ier)功率值應低 50dB 以上。
2.發射功率不超過 10 瓦( Watts,W) 時,其混附波應低於 1
00微瓦(Microwatts, μ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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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址選擇(ChoiceofSites ):業者申設地球電臺時應就其所擬架設
之臺址計算並評估其可能干擾範圍,並檢具適當比例之地圖(圖中應
標示電臺位置、發射方位角、仰角)、工作頻率、發射功率、天線中
心海拔高度、天線主波束平面增益場型圖、天線指向同步衛星軌道經
度範圍、最低仰角、最大射頻可容許干擾功率位準等相關技術資料,
與干擾協調範圍內之其他既設電臺業者進行協調,以減少彼此之干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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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鏈功率限制(PowerLimits ):
(一)因考慮與陸地無線電通信共享無線電波頻段,地球電臺朝水平(
仰角等於零度)任何方向發射之 EIRP ,須符合下列規定:
1.在工作頻率介於 1GHz 至 15GHz 之間,EIRP 不得超過以下
限制:
40.dBW/4KH θ≦ 0°
( 40 + 3q) dBW/4KHz 0°<θ≦ 5°
2.在工作頻率大於 15 GHz 時,EIRP 不得超過以下限制:
64.dBW/1MHz θ≦ 0°
( 64 + 3q) dBW/1MHz 0°<θ≦ 5°
θ:天線輻射中心軸與水平面之夾角。
(二)工作頻率在 10GHz 以上之地球電臺,因天候影響須調整上鏈 E
I-RP 時,其調整後到達轉頻器功率值不得超過晴天正常功率值
1dB,當天候恢復正常時,須立即將地球電臺上鏈之 EIRP 調回
晴天時所設定之數值’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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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射天線最低仰角(MinimumAngleofAntennaElevation):地球電臺
發射天線之仰角不得低於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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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下鏈功率通量密度限制(PowerFluxDensityLimits)規定如下:
(一)3.4 GHz 至 4.2 GHz
-152 dB (W/m2) /4KHz 0°<δ≦ 5°
(-152 + (d - 5) /2) dB (W/m2) /4KHz, 5°<δ≦25°
-142 dB (W/m2) /4KHz, 25°<δ≦90°
(二)11.45 GHz 至 12.75 GHz
-150 dB (W/m2) / 4KHz 0°<δ≦ 5°
(-150 + (d - 5) /2) dB (W/m2) /4KHz, 5°<δ≦25°
-140 dB (W/m2) / 4KHz, 25°<δ≦90°
(三)18.6 GHz 至 21.2 GHz
-115 dB (W/m2) /1MHz, 0°<δ≦5°
(-115 + (δ - 5) /2 ) dB (W/m2) /4MHz, 5°<δ≦25°
-105 dB (W/m2) /4MHz, 25°<δ≦90°
δ:星電波到達地平面之刻停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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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發射天線性能標準(AntennaPerformanceStandards ):地球電臺之
天線發射增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同步衛星軌道(GeostationarySatelliteOrbit )面下任一特
定地點之地球電臺,其規定波包曲線如下:
29.25 log θ, ( dBi) 1°≦θ≦ 7°
+8 dBi 7°<θ≦9.2°
32.25 log θ, ( dBi) 9.2°<θ≦48°
-10 dBi 48°<θ≦ 180°
在 1°≦θ≦ 7° 時,任何單一旁波瓣峰值增益(Individual
Sidelobe Peak Gain) 不得超出上述曲線。在θ> 7 °時,
在無任何單一旁波瓣增益高出上述曲線 3dB 的條件下,旁波瓣
可容許超出上述規定曲線值應在百分之十以內。
(二)在所有其他方向或水平面包括平面外任一潛在地面之干擾路徑下
之地球電臺,其規定波包曲線如下:
32.25 log θ, ( dBi) 1°≦θ≦48°
-10 dBi 48°<θ≦ 180°
在無任何單一旁波瓣增益超出上述曲線 6dB 的條件下,旁波瓣
可容許超出上述規定曲線值應在百分之十以內。主反射板之溢波
能量應視為單一旁波瓣,故不得超出上述規定曲線值 6dB以上。
(三)地球電臺之發射天線離軸交叉極化增益(Off-axis Cross-polar
ization Gain),應符合下列規定:
19.25 log q , ( dBi) 1.8°≦θ≦ 7°
-2 dBi 7°<θ≦9.2°
θ:偏離主波瓣軸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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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規定所指定之鎖碼頻道,其鎖碼技
術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鎖碼後之節目,須完全達到無法視、聽原節目內容之程度。
(二)鎖碼技術應維持高度之安全性,不輕易被他人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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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球電臺之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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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審驗程序:
(一)地球電臺架設完成後,須經衛星機構認可符合其傳輸規格,並
取得衛星機構之進接(Access)認證文件後,始得向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申請審驗。
(二)申請審驗時須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申請技術審驗:
1.地球電臺審驗自評報告書(如附表一)及相關測試報告。
2.衛星機構核發之衛星進接認證文件及相關認證測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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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般性審驗項目:
(一)地球電臺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證所載相符。
(二)架設於建築物屋頂之地球電臺,其天線高度、基座面積須符合
建築相關法規之規定,且天線之廠牌型號、序號亦須與架設許
可證(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
(三)高功率放大器之廠牌型號、序號及數量須與架設許可證(或電
臺執照)所載相符。
(四)電臺之設置,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暨航空站、飛行場、助
航設備四周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其天線高度超過地
面 60 公尺者須依規定設置航空標誌及色標。
(五)地球電臺之天線結構,應設置電波發射標示燈具或明顯標示,
並應與高壓電力線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危及公共安全;其電波
放射有害人畜之範圍,應設置明顯警告標示,禁止人畜進入。
(六)地球電臺設備之施工及維護事項,應由工程主管負責及監督,
並於工程日誌上認可簽署。工程日誌應載明下列事項:
1.輪值人員及時間。
2.發射載波頻率及 EIRP 值。
3.機器故障、保養及維護紀錄。
4.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七)地球電臺發射天線應有適當設計或設定之裝置,避免過度偏離
正常發射仰角發射,以確保公眾安全及避免干擾其他通信。
(八)固定型地球電臺之運作,符合下列四種情形時,始得採遠端控
制:
1.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地球電臺。
2.負責運作之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固定地球電臺現場做必
要之處置。
3.遠端控制站應可監測及控制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
4.固定地球電臺經檢測或通知有干擾合法通信時,遠端控制站
可立刻停止固定地球電臺之發射作業。
(九)固定型地球電臺應裝設不斷電電源系統,以維持廣播電視節目
信號之暢通及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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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技術性審驗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1.地球電臺測試前,業者應先將設備暖機,置於正常工作情況
下,若因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2.饋線路徑損失值之測試,得由業者提供原廠測試數值之報告
,或以原廠設備規格書之數值計算之,惟必要時本局得要求
業者做現場實測。
(二)審驗項目及其規定:
1.天線旁波瓣圖審驗(Antenna Sidelobe Pattern Inspectio
n):申請人須採用型式認證(Type Approved)之天線,審
驗時業者須出示符合本技術規範之原廠天線旁波瓣場型圖測
試報告或現場實測( On-Site Test)測試報告。
2.發射頻率之審驗:以頻率計數器( Frequency Counter)或
其他測試儀器測量其頻率,驗證地球電臺發射之載波是否為
其核定頻率,並檢查其發射載波之頻率容許度(+/-10PPM以
內)是否符合規定。
3.發射功率之審驗:以功率錶(PowerMeter)、頻譜分析儀或
地球電臺之功率自動量測系統,測量地球電臺發射載波之 E
IRP 是否依衛星機構所核定之值發射。
4.混附波發射(Spurious Emissions) 之審驗:混附波之發
射功率須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發射功率超過 10 W 時,其混附波應低於 100 毫瓦(Mi
lliwatts , mW),且相對於期望載波(Desired Carrier
)之功率值應低 50dB 以上,發射功率不超過 10W 時,
其混附波應低於 100 微瓦(Microwatts, μ W)。
(2)混附波在晴天時不得高於 4 dBW/4KHz,在雨天時不得高
於 10 dBW/4KHz。
5.接地電阻之審驗:為確保節目信號品質及公共安全,設備系
統接地電阻值應低於 50 歐姆以下,避雷接地系統電阻值應
低於10 歐姆以下。
6.頻道鎖碼之審驗:為確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指定鎖碼頻
道之鎖碼方式具高度安全性,無法由他人輕易解碼,必要時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逕赴現場審驗其特定頻道之鎖碼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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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項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判定合格。
測試項目如有待澄清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非可歸責於
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不
合格。
經判定不合格者,須於一個月內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複驗時
以不合格之項目再作確認,複驗不合格,須重新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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