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6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第五條訂定。

二、考試及格取得電信士、佐、員及高員級資位人員均應自報到之日起先
    予實習。前項實習期間,除考試或上級機關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
    ,一律定為六個月。

三、實習人員實習之項目、次序、暨日程,應視考試類科、資位及工作特
    性,並配合人力發展程序及設備容量,分別由電信總局或直屬各機關
    安排指定之。

四、各級電信機構對於實習人員,應自報到之日起積極推動工作所需各項
    訓練,並應指派有關單位主管或富於該類級資位職務學識經驗人員負
    責指導及考評。

五、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分別就實習項目或參加講習訓練科目逐日作
    成實習筆記(格式如附件一),以備實習指導人員隨時調閱考核之用
    。

六、實習人員應於實習期滿一個月內(如實習期間應徵服役或遇重大事故
    ,經專案報備者,得於退役或事故結束補足各項實習後一個月內)繕
    具實習報告(封面如附件二),送請指導人員核閱評分,並由指導人
    員填報實習期滿成績考核表(如附件三),詳加考語,連同實習程序
    紀錄表(如附件四),按任用權責劃分規定由雷信總局或直屬各機關
    核辦。實習報告與考核表二項成績均以滿七十分者為合格,合格人員
    自實習期滿之次日起,以考試類級資位之職務派任,不合格者延長實
    習一期(六個月),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有重大過失並受懲處者應即
    停止實習並予辭退。

七、實習報告應記載專業性實習之內容及心得,並須自行撰寫,不得照抄
    有關規章、書籍、或技術規範。又報告內除技術、專有名詞及符號外
    ,以使用中文書寫為原則。

八、電信現職人員參加各級資位升資考試、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特種
    考試電信有關類科及格,依電信人事規章升資任用者,適用本要點規
    定予以實習,但其已歷練與擬任相當職務之工作及參加一般性業務之
    研習期間,滿六個月並經考核成績優良者,得視為實習合格。

九、升資甄審合格人員,應就晉升類級資位之職務先予試用六個月。但升
    資前後所任職務相同並成績優良者,得視為已試用合格。

十、試用人員試用期滿後,應由其主管長官填具試用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五)評分後陳送電信總局核辦,俏考核總成績滿七十六分者,並報請
    電信總局辦理資位審查。未滿七十六分者,應予延長試用六個月。

十一、實習及試用期間之年資,准以服務年資計算。凡實習或試用成績合
      格者,得追溯自實習或試用開始之日起敘定資位,但如延長實習或
      試用時,其敘定資位日期,應以延長實習或試用開始之日為準,至
      於實習人員超過規定一個月提出實習報告者,敘定資位日期,則以
      考核合格核准之日為準。

十二、實習及試用人員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適用一般電信人事規章之規
      定。

十三、本要點報奉交通部核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