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02日

所有條文

1.概說:
  為確保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系統之通信品質需要,訂定本系統之
  技術審驗規範,本規範之審驗包括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交換機、網路
  管理中心、傳輸電路、帳務話務管理及其他相關等設備。

2.適用時機:
2.1 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前:
    申請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達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之比例
    ,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須申請系統技術
    審驗。
2.2 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後:
    申請者依其原事業計畫書承諾並完成全部建設時,須申請系統技術審
    驗。

3.系統技術審驗
3.1 檢具相關資料:
    申請者須填寫附表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
    紀錄表/自評報告書」(略)之基本資料及自評資料,分別說明如下
    :
3.1.1 基本資料:
      (1) 營業區域:依核准之營業區域填寫。
      (2) 建設階段:依完成之建設階段填寫。
      (3)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交換機、基地臺、接裝機線設備及其他
          相關設備之建設數量 (依事業計畫書所承諾建設數量為準) ,
          須填具預定數量、已設數量、新設數量及累計數量。
      (4) 系統網路之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之測試時間不得少於一個月,測試報告須經高級電信
          工程人員認可簽署,其內容至少包含系統功能、通話測試、服
          務功能測試、帳務話務測試等。
      (5) 附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須附影本,正本審驗時備查。
      (6) 單區業者以跨區進行網路互連漫遊者,須經交通部核准。
      (7) 為節省系統技術審驗時間,申請者應提供測試建議書。
3.1.2 自評資料:
3.1.2.1 一般性審驗自評資料:
        依一般項目及參考項目自評填寫之。
3.1.2.2 整合性審驗自評資料: (測試方法依第 3.2  項)
        (1) 網路連線:
            須檢附網路連線狀態及告警之測試資料佐證。
        (2) 服務功能測試。
        (3) 帳務及功能測試:
            須檢附測試資料。
        (4) 障礙申告及處理:
            須檢附資料佐證。
3.2 測試方法:
    整合性審驗之交換機通話測試及服務功能測試,其測試結果應紀錄於
    附表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
    告書。
3.3 合格判定標準: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待澄清或不合格。
3.3.1 各項測試完全符合要求者,始判定合格。
3.3.2 待澄清者,審驗人員於紀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再審驗確
      認。
3.3.3 各項測試如有不合格者,其原因非可歸責於申請者,且經申請者對
      不合格項目提出資料佐證,於釐清後得再行測試,否則判定不合格
      ;其經判定不合格者,申請者應於一個月內改善並報請複驗,複驗
      以一次為限。複驗時以不合格之項目再作確認,複驗不合格者,即
      判定為不合格。
3.4 系統技術審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