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
本規範依據行動通信業務技術審驗作業要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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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無線電基地臺技術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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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臺審驗辦法:
申請者須填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
告書」,如附件。
3.1 基本資料:由申請者依事實填妥。
3.2 自評項目:自評項目由申請者依事實自評,審驗人員現場確認,惟申
請者仍應依相關法規自負所有責任。
3.3 技術審驗:若審驗中有地址不符、射頻設備未經審驗合格、無合法權
利人同意書情形,則立即停止審驗,並判定該批基地臺不合格。其餘
項目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符合、待澄清,不符合。判定不符合者,依
缺點等級記一主要缺點(A)或次要缺點(B)。待澄清者,審驗人員
應記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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