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船舶所有人未依規定申請施行定期檢查、特別檢查且逾期滿五年時,由航
政機關通知船舶所有人於三個月內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
,由航政機關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未提出異議者,得逕行註銷第十一條
之船舶文書,並註銷登記或註冊。
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十二人以下自用遊艇之所有人未依規定
提送自主檢查表逾期滿五年時,航政機關依前項程序辦理;公告期滿未提
出異議者,得逕行註銷遊艇證書,並註銷登記或註冊。
經航政機關逕行註銷登記或註冊之船舶,如事後發現有存在事實,船舶所
有人得檢具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重行申請施行特別檢查及核發相關文書
,並回復登記或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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