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
    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
二、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主要以運送乘客為目的之船
    舶。
三、貨船:指非客船或小船,以載運貨物為目的之船舶。
四、特種用途船:指從事特定任務之船舶。
五、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
    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
六、自用遊艇:指專供船舶所有人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
    艇。
七、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
    娛樂活動之遊艇。
八、小船:指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
    舶。
九、載客小船:指主要以運送乘客為目的之小船。
十、乘員:指船上全部搭載之人員。
十一、乘客:指下列以外在船上之人員:
    (一)船長、駕駛、引水人及其他受僱用由船長或駕駛指揮服務於船
          上之人員。
    (二)船長或駕駛有義務救助之遇難人員。
    (三)非法上船之人員。
    (四)在船上執行公權力或公務之人員。
    (五)非以載客營利為目的,經航政機關核准上船之船東代表、船舶
          維修、檢驗、押貨等人員或離島地區非提供載客用途船舶之附
          搭人員。
    (六)特種人員。
十二、特種人員:指在特種用途船上執行與該船舶有關之特種人員,不包
      括乘客、船員及執行公權力之海岸巡防機關人員。
十三、豁免:指船舶因特殊情況,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於符合安全條件或
      措施下,得免除適用本法之規定。
十四、等效:指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得准許船舶採用經試驗或其他方法確
      定性能之材料、裝具、設備或零組件等,其功效應與相關規定要求
      程度同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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