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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遊艇檢查丈量及登記註冊之辦理)
遊艇之檢查、丈量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機構驗證後,由遊艇所在地之 航政機關辦理;其登記或註冊、發證,由遊艇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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