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遊艇船齡未滿十二年,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十二人以下自用
遊艇之所有人,應自遊艇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併遊艇證書送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備
查。
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自用遊艇,其所有人應自第一次特別檢查合格之日
起,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送航政
機關備查,且不適用特別檢查及定期檢查施行期限規定。
自用遊艇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不得航行。
遊艇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
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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