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經登記或註冊之遊艇,遇滅失、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六個月
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遊艇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
,向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遊艇註銷登記或註冊;其遊艇證書及船
舶登記證書,除已遺失者外,並應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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