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船舶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
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
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
客船所有人、載客小船所有人、船長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攜帶或託運危險品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
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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