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而未申請變更、註冊。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於領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為船
    舶所有權登記。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於領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換發
或補發船舶國籍證書,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
艇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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