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船舶國籍證書有遺失、滅失或破損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
日起三個月內,填具船舶國籍證書申請書,並申敘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
補發或換發。
船舶國籍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遺漏或錯誤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
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變更記載。但船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用途變
更時,應申請換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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