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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航政機關核對船舶國籍證書發覺登載事項與事實不符時,應通知船舶所有 人於一個月內,申請變更或換發船舶國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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