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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船舶所有人在國外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 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如附件三),並應自領得該 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發給船舶國籍證書。
附件三-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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