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船舶所有人在國外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
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如附件三),並應自領得該
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發給船舶國籍證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