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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遺漏或錯誤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 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申敘事由,向航政 機關申請變更,但船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用途變更時,應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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