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申請登記,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但經通知補正而依限補正
  者,仍應依原次序登記之:
  一、申請事件不在管轄之內者。
  二、申請事件不在應行登記之列者。
  三、代理人權限不明者。
  四、申請書不合程式者。
  五、申請書所載當事人船舶或權利之標示,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
      登記簿或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不符者。
  六、申請時必要之文件未備者。
  七、未繳納登記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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