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
  一、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
  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
      。
  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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