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者,應依船舶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具船舶噸位證書
  、船舶檢查證書或有效國際公約證書、及經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所發
  船級證書,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其在本國建造之船舶,如設有抵押權
  者,應取具船舶建造地航政機關所給之登記抵押證明文件,連同申請書
  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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