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如其船舶為二人以上共有者,申請書內應載明
  各人之應有部分及船舶經理人姓名、住、居所。
  登記後船舶所有人,如將其所有權之一部分移轉於他人時,準用前項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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