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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如其船舶為二人以上共有者,申請書內應載明 各人之應有部分及船舶經理人姓名、住、居所。 登記後船舶所有人,如將其所有權之一部分移轉於他人時,準用前項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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