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所有權之登記人,應聲明事由,檢具證明文件,申
  請註銷登記:
  一、船舶滅失或報廢時。
  二、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
  三、船舶失縱歷六個月或沈沒不能打撈修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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