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申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因遺產繼承或贈與取得所有權者,減除其已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外,
      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計算。但公益或公用事業因捐贈而取得所有權
      者,按千分之零點二。
  二、因前款以外之原因取徥所有權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二。
  三、為所有權之保存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
      船舶價值超過二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二五計算。
  四、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存續期間
      十年以上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無定者,按船舶價值
      千分之零點五;因租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
      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
  五、取得抵押權者,每件一百元。’
  六、暫時、附記、變更、回復及註銷之登記,每件二十元。
  前項登記,屬於公務船舶者,免繳登記費。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事項,航政主管機關得通知船舶所有人,繳納適當
  保證金額後,辦理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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