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得依船員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分
,並得定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期間,停止受理其僱用或接受委託僱用中
華民國船員許可之申請。
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廢止其僱用或接受
委託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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