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香港、澳門籍船舶進出基隆港(含蘇澳港、臺北港)及在港口
停泊期間懸旗方式,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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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4條。
(二)交通部 86年6月30日交航86字第004593號函「臺港海運商談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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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告各輪船商業同業公會、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營運人、
運送人及船長,香港、澳門籍船舶應遵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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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港、澳門籍船舶自進港至出港期間,在船艉旗桿,祇懸掛特別行政
區區旗;在船舶主桅桿,暫不懸掛旗;該期間還可懸掛各自的公司旗
和信號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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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引水人於登輪引領時,發現有船舶未依規定懸旗者,應要求船長改善
後始予以引領進港,並通知船舶交通管制台(VTC 塔台)轉航政組(
港航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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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船舶交通管制台(VTC 塔台)發現有船舶未依規定懸旗者,應要求船
長改善後始同意進港,並通知航政組(港航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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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船舶停泊期間,現場作業單位有發現未依規定懸旗者,應即要求船長
改善,並通知航政組(港航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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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航政組(港航課)接獲相關單位通知後,必要時得請求港務警察局會
同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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