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處理香港、澳門籍船舶進出港懸旗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香港、澳門籍船舶進出基隆港(含蘇澳港、臺北港)及在港口
    停泊期間懸旗方式,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依據:
  (一)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4條。
  (二)交通部 86年6月30日交航86字第004593號函「臺港海運商談紀要
        」。

三、通告各輪船商業同業公會、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營運人、
    運送人及船長,香港、澳門籍船舶應遵守前項規定。

四、香港、澳門籍船舶自進港至出港期間,在船艉旗桿,祇懸掛特別行政
    區區旗;在船舶主桅桿,暫不懸掛旗;該期間還可懸掛各自的公司旗
    和信號旗。

五、引水人於登輪引領時,發現有船舶未依規定懸旗者,應要求船長改善
    後始予以引領進港,並通知船舶交通管制台(VTC 塔台)轉航政組(
    港航課)。

六、船舶交通管制台(VTC 塔台)發現有船舶未依規定懸旗者,應要求船
    長改善後始同意進港,並通知航政組(港航課)。

七、船舶停泊期間,現場作業單位有發現未依規定懸旗者,應即要求船長
    改善,並通知航政組(港航課)。

八、航政組(港航課)接獲相關單位通知後,必要時得請求港務警察局會
    同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