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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商港物流倉儲區填海
    造地工程,工程規劃以港區浚填平衡原則,兼考量收容北部地區之公
    共工程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臺北商港物流倉儲區填海造地工程可收容之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
    為B1~B6類土方,不包括營建廢棄物。營建混合物應在施工工地現場
    分類、分離處理,或運至具處理混合物功能之分類場處理、分類、分
    離後,經篩選符合收容資格之土石方始可運入本工區;非屬本填海造
    地工程收容之工程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環保相關法規處理,
    不得混雜運入本工區。
    本工區初期暫不收容B6類土方,造地作業填築至水面以上,始接受B6
    類土方進場申請,由本局專案審查後指定區域填築。

三、為避免受污染土石棄填本工區,污染質溶出滲漏間接污染海域,臺北
    商港物流倉儲區填海造地工程收容之工程餘土需符合「土壤污染管制
    標準」,不收受來自環保單位所公告之「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
    所產出土方。

四、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每次申請土方進場須檢送土壤試驗報告,並依內政
    部營建署頒布「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
    業要點」與本局完成土方交換協商同意後,繳交貳拾萬元「廢棄物處
    理保證金」,公共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始可載運進場。全部土方運
    送完畢,無違反本作業規定之情形,本局將無息退還「廢棄物處理保
    證金」。

五、土方進場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三十分,包含星期例
    假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及民俗節日。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因故需於前
    述土方進場時間之外期間出土,經申請及本局同意後始可進場。

六、遇下述狀況,本局將通知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暫停出土,俟狀況排除後
    始恢復土方進場:
  (一)施工機具故障。
  (二)監控設備故障。
  (三)公共管線主管機關宣佈停電、斷訊。
  (四)中央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
  (五)相關主管機關處罰停工。
  (六)臺北港配合辦理各項演習。
  (七)未於規定期間繳交土方管理費。
  (八)其他突發緊急情形。

七、為支應收土作業所增加地磅、洗車台、監控設備等必要設施之建置及
    維護;裸露地面噴灑水、周邊道路抑塵措施及灑水水費等環境維持;
    土方收受管理之勞務等費用,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進場每立方公
    尺收取管理費三十三元(內含百分之五營業稅),本局將視管理成本
    、物價指數等因素定期檢討後,公告調整費率。

八、運送餘土進場收費係依據隨車之土方運送憑證上所載數量為準,本局
    每月辦理進場土方管理費結算,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接獲本局繳
    費單十五日內將土方管理費匯入本局指定銀行帳戶。各公共工程主辦
    機關於出土期間應派員辨識土方運送憑證之真偽,並確認車載土方之
    土質與出土相符,且數量符合憑證上所載。

九、本工區位於臺北港港區北防波堤外側,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依本規定第
    四點完成土方交換並獲同意營建剩餘土載運進場後,應提送人員及車
    輛名冊資料,並依「商港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申請人員及車輛港
    區通行證。

十、載運餘土車輛應隨車攜帶過磅單、港區通行證及土方運送憑證,經本
    局相關管理人員查驗核實後始可進場。

十一、本工區由本局委託專業服務機構於出入口設置管制室及監控設備,
      以管制進出場車輛及查驗進出場餘土種類及數量。審查核准應設置
      下列設施或設備:
    (一)出入口豎立標示牌載明餘土處理場所名稱、核准日期文號、接
          受餘土種類、使用期限、範圍、容量、管理人員及聯絡電話。
    (二)出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污水處理沉澱池。
    (三)防止砂土飛散及導水、排水設施。
    (四)其他必要設施或設備。

十二、遠端監控設備須符合現行法規要求,監錄之影像除以網際網路提供
      即時監視管控外,另須儲存於電腦硬碟,管理人員應將每月影像資
      料燒錄光碟備份,以利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調閱索取。
      前項監控設備應能明確監視車輛進出,拍攝位置包含車頭、車牌及
      車斗土石等,並保持連線不斷訊,監控設備如斷訊或故障,本局將
      通知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暫停出土,監控設備修復後始恢復土方進場
      。

十三、載運餘土車輛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
      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之措施。如有違反環保法規及商港法等
      相關規定,造成港區道路污染或受損,運輸業者應負責清理及維護
      ,並視情節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四、載運餘土車輛應遵守下列規定,如有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處理之。屢
      犯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本局得要求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更換運輸業者
      及車輛。
    (一)遵守場區內管理規則及管理人員之指揮,不得任意傾倒。
    (二)遵守行車路線,不得任意超車、超速。
    (三)出場車輛必須清洗乾淨始得出場。
    (四)遵守管制站規定,打開覆蓋接受必要之抽驗及檢查。
    (五)其他告示事項。

十五、餘土進場時應進行檢查。檢查方式可區分為:目視檢查與落地檢查
      。目視檢查於入口區、傾卸區執行;落地檢查於傾卸區或造地區內
      適當地點執行攝影或錄影,檢查工作應由管理人員每車執行之。

十六、各類檢查依下列作業程序執行:
    (一)入口區目視檢查
          1.檢查人員指揮運輸車輛就定位受檢。
          2.檢查人員於高架平台或適當位置就定位,配合執行檢查。
          3.檢查結果發現含不得進場之廢棄物或未能確認其性質時,應
            即通知傾卸區人員對該車輛執行落地檢查。
    (二)傾卸區目視檢查
          1.檢查人員指揮運輸車輛就定位受檢。
          2.檢查人員應於適當且安全之位置,觀察剩餘土傾入傾卸區。
          3.傾卸中若發現不得進場之廢棄物,應即要求司機停止傾倒並
            執行落地檢查;已傾倒入之廢棄物,應要求自行運離。
    (三)落地檢查
          1.檢查人員指揮運輸車輛就定位受檢。
          2.受檢單位應配合將清運車內土方傾倒於指定位置受檢。
          3.檢查人員得手持爪耙或長桿等工具翻攪餘土。

十七、檢查發現有載運不得進場之廢棄物時,即照相存證,除立即通報公
      共工程主辦機關外,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不得進場之廢棄物無法撿拾分離者,原車載離運返。
    (二)不得進場之廢棄物可撿拾分離者,清運者應予撿拾分離後將不
          得進場之廢棄物,由原車載離運返。
    (三)不得進場之廢棄物疑似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或含有害物質之應回
          收廢棄物時,應採樣封存,並依環保法規及商港法處理及處罰
          。

十八、餘土進場檢查發現廢棄物,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
      廢棄物運出港區,逾時不處理者,本局將通知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暫
      停土方交換工作並動用「廢棄物處理保證金」進行處理。違規情節
      重大或屢犯者,本局將通知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終止土方交換工作,
      並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九、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抽驗進場土質,土壤試驗結果未符「土壤污染管
      制標準」,本局將通知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處理及暫停土方交換工作
      。經證實土壤已遭受污染,本局將終止土方交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