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為處理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採
    取緊急應變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港區之污染,特訂定本應變計
    畫。

貳、目標
    為防止、排除或減輕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
    財產之影響,當有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
    之通報、應變等系統,及時有效整合各級產業團體及社會團體之各項
    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
    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
    前項所稱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其範圍如下:
    一、港區內油槽、油罐車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至港區內水域或有
        油料外洩之虞者。
    二、港區內化學品儲存槽、槽車發生事故,造成化學品外洩至港區內
        水域或有化學品外洩之虞者。
    三、港區內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
        外洩,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保之虞者。
    四、港區內船舶排放、溢出、洩漏污油,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
        海洋環境之虞者。

參、通報系統
一、於接獲海洋油污染通報後,應立即將相關資料通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交通部、海岸巡防署及基隆港務局,海洋油污染災害通報系統(如
    附表一),通報單位及電話對照表(如附表二),海洋油污染事件通
    報表(如附表三),台北港分局災害通報表(如附表四)。
二、於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即刻填報
    最新處理情形,傳真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其通報回報書表格
    式(如附表五)。

肆、應變層次
    接獲港區水域遭受油污染通報後,立即通報分局長成立緊急應變中心
    ,並依油污染情況決定所需之應變層次,陳報環保署及交通部並轉知
    相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
    一、第一級:港區內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
        由台北港分局應變。
    二、第二級:港區內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
        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環保署(其他海
        岸區域)、海巡署(海上)負責應變。
    三、第三級:港區內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
        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應變。

伍、分工(組織):
    經研判屬於海洋油污染應變層次,應即依本計畫成立緊急應變中心,
    由分局長擔任召集人。
    一、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副分局長、祕書、各課室代表及有關單
        位組成:
      (一)港航課課長及承辦人員。
      (二)工務課代表。
      (三)業務課代表。
      (四)行政室代表。
      (五)信號台台長及值班人員。
      (六)港勤拖船值班人員。
      (七)基隆港務消防隊台北港分隊代表。
      (八)基隆港務警察局台北分駐所代表。
    二、本緊急應變中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港航課課長擔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全般事務。
    三、本緊急應變中心設置發言人一人,由執行秘書擔任,負責對外說
        明事件處理情形。
    四、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陸、處理措施
    接獲港區內水域油污染災害報告:
    一、上班期間:
      (一)港航課接獲港區範圍內水域遭致油污染之訊息時,立即通知
            肇事單位緊急處理。
      (二)本分局視油污染危害情形,成立緊急應變中心。
      (三)視油污染海域風向、海象通知船東(或船務代理公司)委請
            民間海事工程(打撈)業者,立即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
            油污染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堵漏
            等緊急應變措施,以防止油污之擴散。
      (四)視油污染程度設法清除或就近請台塑石化公司、中國石油公
            司協助調派人員暨污染防治設備支援清除作業。
      (五)情況危急時立即請基隆港務局環保所、交通部、環保署、海
            巡署儘速調派人員、巡防艇暨污染防治設備支援清除作業。
      (六)接受指揮官指示指派各應變小組動員作業,必要時指示鄰近
            船舶移泊作業。
      (七)協調港警分駐所派員會同港航課人員前往告發。
      (八)由現場單位派員隨時將處理狀況報告緊急應變中心,並通報
            有關單位。
    二、下班期間:
      (一)台北港埠電台值勤人員接獲災情訊息後,依據「台北港災害
            處理中心作業程序」通報有關單位。
      (二)緊急處理程序同上班期間。
      (三)視需要通知必要之處理人員立即出勤協助處理。

柒、設施
一、器械設備之應用:
  (一)港航課應將應變作業所需之油污染防治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定
        期維護、保養、檢查。
  (二)港區內各油品事業單位,應依本計畫備妥相關油污染防治設備、
        器材、工具。
  (三)港區內各油品事業單位,應定期將其保管之油污染防治器具、設
        備、工具之細目及流向,通報港航課。
  (四)港區內各油品事業單位,所購置之清除油污設備,得相互支援備
        用;外借紀錄,應妥為保存。
  (五)本分局得每年至少一次邀集港區內各油品事業單位,檢討油污染
        緊急應變所需之設備器材、品名、規格、數量,並逐年編列預算
        購置。
二、政府及民間相關海難救護機構,油污染防治設備能量表(如附表六)
    ,(摘錄自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工作手冊)。

捌、訓練演習
    港航課應會同港區內各油品事業單位,自行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
    團體,辦理海洋油污染應變之訓練,其課程內容包括油污染事故之發
    現、監控、遏阻、回收、蒐證採樣、海岸線復原、影響評估、廢棄物
    處理及各種設備之使用等項目,並定期辦理應變作業之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