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民航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民營飛行場,發現其有缺失者,應通知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民航局得責令暫時關閉,如有危害飛航安全之虞
時,民航局應公告停止使用。
前項情形,如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並通知相關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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