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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六條
民營飛行場之名稱、代表人有變更時,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 民營飛行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公司章程、捐助章程、地址有變更 時,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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