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民營飛行場之名稱、代表人有變更時,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
民營飛行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公司章程、捐助章程、地址有變更
時,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