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陸經字第0九二000五
一二六號函辦理。
(制定目的)
二、為利飛航歐洲航線之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
國際慣例申請於美伊戰爭期間避開戰區,調整航路飛越大陸空域飛往
歐洲(以下簡稱「因應美伊戰爭飛越大陸」),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申請資格)
三、申請「因應美伊戰爭飛越大陸」之業者,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
下簡稱民航局)核准經營台灣至歐洲城市之國際定期航線航空運輸業
務之業者為限。
(飛航航路)
四、業者申請「因應美伊戰爭飛越大陸」,應遵循台北(中正國際機場)
—曼谷—向北經由B330—飛越西伯利亞—歐洲航點往返之航路飛航。
(飛航期間)
五、業者「因應美伊戰爭飛越大陸」之飛航期間,以美伊戰爭持續期間為
限。交通部將依國際慣例地區飛航通告之宣布另行公布。
(飛航班次數)
六、業者申請「因應美伊戰爭飛越大陸」之每週班次數以台灣經曼谷至歐
洲城市往返航線之每週班次數為限。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七、業者申請「因應美伊戰爭飛越大陸」,應載明擬飛越大陸空域之航線
、航班編號、班次及起始日期,其航務、機務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
申請新增航線及既有航線更換機種飛航-航務、機務審核表」於預計
起飛五日前,函送相關文件送民航局審查。
(其他事項)
八、業者應隨時就大陸民航主管機關對於申請「因應美伊戰爭飛越大陸」
准駁情形,以及業者實際飛越大陸之日期、航線班次等資訊,提供政
府各相關單位參考。
(其他事項)
九、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及民
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等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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